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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三种动物正义理论
内容提要: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契约论正义理论否认正义适用于非人动物,许多研究者对该主张提出了批评,并尝试发展出适用于动物的正义理论。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动物正义理论有三种,即纳斯鲍姆提出的能力进路的正义论,唐纳森和金里卡提出的关系进路的正义论和加纳提出的利益进路的正义论。然而,这些进路也都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它们给我们提供的不是最终答案,而是进一步思考的契机。
关键词:动物;正义;能力进路;关系进路;利益进路
张会永
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
前言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理论借鉴康德式理性人和传统契约论的互惠观念,并因此排除了不具有这两种能力的非人动物。这种立场引起了许多动物伦理学家的不满和批评,并尝试以不同的进路出发改进或替代罗尔斯,从而提出了关于动物正义的不同版本,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能力进路的正义论(纳斯鲍姆),关系进路的正义论(唐纳森和金里卡)和利益进路的正义论(加纳)。这些进路虽然尝试克服罗尔斯式正义理论无法容纳动物的局限性,但也都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难。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讨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如何排除非人动物的,第二到第四部分分别讨论能力进路、关系进路和利益进路这三种替代的动物正义理论,第五部分总结这三种进路的得失,并尝试提出一种关于动物正义的新的可能性。
一、罗尔斯论动物
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被称为“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下被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们所选择或一致同意的,它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这种正义论包含有一个重要设定,那就是人作为自律的理性存在者的康德式观念。罗尔斯解释道,理性的道德人的特征“就是拥有两种道德能力以及具有两种相应的最高阶利益来掌握和运用这些能力。第一种能力就是有效正义感的能力,也就是理解、应用和践行(并不仅仅是遵循)正义原则的能力。第二种道德能力是形成、修正和理性地追求一种善观念的能力。” [1]罗尔斯进一步指出,康德的理性概念表达了一个厚实的观念,它既可以作为价值理性来颁布道德法则,也可以作为工具理性进行计算和权衡。因此,康德的“vernuenftig”概念涵盖了我们经常使用的术语“合乎情理的”(reasonable)和“理性的”(rational),并且“使用‘合乎情理的’和‘理性的’作为两个灵便的术语去标示康德对两种形式的(纯粹的和经验的)实践理性的区分就是有益的。第一个表达为定言命令中的一个命令,第二个就是一般性的假言命令。……‘合乎情理的’和‘理性的’这两个术语提醒我们注意康德的实践性观念及其包含的两种理性形式的丰满性。”[2]在罗尔斯看来,利用康德的这两个基本观念,我们可以建立起一个正义社会的基本观念。
康德的动物伦理观主张,由于非人动物没有理性本性,它们无法具有人格从而拥有道德地位,这导致人对动物并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但是出于人的德性培养和完善的需要,人需要对动物负有间接义务。[3]与康德一样,罗尔斯否认其正义理论能够直接运用于非人动物,而是认为它只适用于具有道德地位的人,因为“道德人格能力是有权获得平等的正义的一个充分条件。”[4]由于动物并不具有康德和罗尔斯意义上的理性能力,因而不是道德人格,无法纳入正义原则的调节范围。他因此总结道:“平等的意义是由正义原则规定的,这些原则要求把平等的基本权利赋予所有人。动物可能已经被排除在外了。”[5]
不过,罗尔斯也认为,虽然正义原则不适用于动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对动物不负有任何道德义务。在他看来,正义理论只是更加广泛的道德领域的一部分,它并不涵盖所有道德关系,它还是能够给人们讨论动物伦理留下了空间的。他说道:“一种正义观念仅仅是一种道德观的一部分。尽管我没有主张正义感能力对于享有正义义务是必要的,似乎的确没有人要求我们对缺乏这种能力的动物给予严格的正义。但是,这不等于说在如何对待它们这方面不存在任何要求,也不等于说在我们同自然秩序的关系中不存在任何要求。”[6]他进一步指出,人们至少负有不任意虐待动物,同情动物,以及对动物施加人道帮助的道德义务,“毫无疑问,残酷地对待动物是错误的,消灭一个种系可能是一种极大的恶。对苦乐情感的能力,以及对动物能够采取的那些形式的生命的能力,施加给人类对于这些存在物的同情的义务和人道的义务。我并不想解释这些深思熟虑的信念。它们超出了正义理论的范围,而且似乎不可能把契约学说扩大的能够把它们自然地包括起来。”[7]总之,在罗尔斯那里,虽然正义原则并不适用于动物,但是人们应当对动物负有类似于同情和人道的其他道德义务。
罗尔斯这种把动物排除在外的正义理论遭到了许多动物伦理学家的批评。纳斯鲍姆认为,虽然罗尔斯的正义论是我们所拥有的最强有力的政治正义理论,但它无法容纳动物仍然是一个明显缺陷,因为物种成员资格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正义问题。[8]唐纳森和金里卡等指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法面对那些处于理性边缘的人和动物。[9]加纳则指出,任何基于非正义进路的动物保护都是弱的,因为它不太能够确证国家强制,它在最好情况下只能宣称人们对动物负有有限的直接义务,而在最坏的情况下则宣称人们只对动物负有间接义务。[10]这些批评家还尝试通过修正罗尔斯,提出新的关于动物的正义理论。
二、基于能力进路的动物权利理论
在其名著《正义的前沿》中,纳斯鲍姆把专门讨论动物正义问题的第六章命名为“超越‘同情与人道’”,矛头直指罗尔斯。在她看来,如果一种正义理论无法将非人动物纳入其调节范围,从而只能赋予动物以“同情和人道”的道德义务,那么它就是具有严重缺陷的,是需要被“超越”的。而她提出的超越途径,就是求助于她一直倡导的能力进路。
纳斯鲍姆的能力进路最初关注的是人类能力的发展,即“人们实际上能够做什么或能够成为什么样的人”,[11]并依此提出一系列核心人类能力清单,论证在有人类尊严的生活理念中,这些核心能力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能力进路旨在通过保障人类尊严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核心能力来保障正义能够惠及到所有人。不过她认为,能力进路本身完全适合进一步扩展到非人动物那里,因为“该进路最基本的道德直觉,关注一种既拥有能力也拥有深层需求的生命所具有的尊严;其基本目标是解决丰富多元的生命活动的需求。”[12]
纳斯鲍姆强调,能力进路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它要求“动物有权获得广泛的发挥作用的权利,这些对于过一种繁荣的、值得每一个生物尊敬的生活而言至关重要。基于正义,动物拥有各种权利。”[13]她进而指出,正义也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当我说‘错误地对待动物是不正义的’,我的意思不仅仅是说我们不应该这样对待它们,而且还意指它们拥有某种权利、某种道德上的资格以不受到这样的待遇。这对它们来说不公平。”[14]对于道德资格,能力进路不像康德和罗尔斯一样以理性为标准,也不像功利主义者那样以感受性为标准,而是采取了一种析取性的进路,即“如果一个生物具有感知快乐与痛苦的能力,或从一处到另一处的活动能力,或表达情感与依恋的能力,或理性能力等(我们还可以加上玩耍、使用工具等能力),那么该生物就具有道德身份。”[15]这样,动物不仅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正义的主体,人们对动物负有直接的正义责任。在纳斯鲍姆看来,动物有权利过一种繁荣的生活,而这种繁荣的生活就体现在各种能力的广泛发挥上。她进而提出了十项基本能力清单:1.生命;2.身体健康;3.身体完整;4.感知、想象和思考;5.情感;6.实践理性;7.依存;8.其他物种;9.玩耍;10.对某种环境的控制。不过她随即指出,这个能力清单是开放的,可以修改的,而非确定不变的。但是,对动物的这些基本能力的侵犯,都不利于动物的繁荣,都是不正义的。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动物是正义的主体,那么动物是否和人处于平等地位,拥有平等的权利呢?纳斯鲍姆的回答是否定的。在她看来,物种的生命是具有层次性的,复杂生命拥有更加复杂的能力,相比于较为简单的生命,它受到的阻碍或伤害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当一只兔子被剥夺了投票权和宗教自由时,并没有什么受到了阻碍,而当人被剥夺这些权利的时候,他就受到了阻碍或侵犯。因此,出于物种生命的层次性,不同物种并不需要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纳斯鲍姆强调,能力进路关注的焦点是不同物种的充分发展或繁荣,而不是物种之间是否具有平等地位。因此,她认为能力进路是基于临界值或最低正义的,“所谓的最低正义,就是在某种最低程度上,保证每种动物都获得各种核心能力(这将会具体划分)。人类与动物一样,可能会发生冲突,物种间也会发生冲突。然而,如果正确地设定了临界值,那么没有在最低程度上保证能力,就是没有达到正义;我们应当努力建设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不会发生这些冲突。”[16]
仍然存在的问题是,即便非人动物是正义的主体,它们也不是正义的制定者和践行者,那么人类应当如何与它们打交道呢?是否像有些人倡导的那样,人类采取“不干涉”这样的消极义务,任凭动物自我发展和繁荣呢?纳斯鲍姆反对这种观点,她认为仅仅履行消极义务,并不足以保证所有动物都能有机会以自己的方式追求繁荣,因为许多种类的动物,如家养动物、农场动物和动物园动物,都是生活在人类的直接掌控之下的,甚至很多所谓的“野生动物”,由于人类活动广泛地影响到了它们的栖息地,它们也并非与人类毫无关系。因此,它们的繁荣还需要人类履行积极义务,即通过主动行动和干预来促进动物的发展和繁荣。就此,纳斯鲍姆倡导一种对待动物的“家长式制度”,只不过这种家长制不是要人类去主宰和控制动物,而是像作为儿童的家长一样关心儿童的成长,因此它是一种睿智的、心怀敬意的家长制。
相比于罗尔斯把动物排除在外的契约论进路的正义理论,纳斯鲍姆的能力进路把正义推进到了非人动物领域,这对动物正义理论的发展来说是一个进步。但是,正如唐纳森和金里卡指出的,虽然纳斯鲍姆正确地论证了非人动物需要繁荣,然而她的能力进路忽视了物种之间的纽带和物种之间的多样性,而一种恰当的正义理论所需要的繁荣观念必须敏感于物种之间的共同体资格和物种内部的个体差异,而这些都涉及到关系。[17]鉴于此,唐纳森和金里卡试图以关系进路为出发点,提出一种有别于罗尔斯和纳斯鲍姆的动物正义理论。
三、基于关系进路的动物权利理论
与纳斯鲍姆一样,唐纳森和金里卡也认为,动物拥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其中前者包括不被杀害、禁闭和虐待等权利,后者包括尊重动物的栖息地、在建设社区时考虑动物的需要、照顾那些变得依赖于人类的动物等。与纳斯鲍姆不同的是,在他们看来,这些积极权利并非来自动物的内在特性(如他们具有意识或感受性等能力),而是来自更加地理化和历史化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是由特殊的人类群体和特殊的动物群体所共同发展起来的,而不同的关系能够产生不同的义务。他们说道:“我们相信,任何合情理的动物权利理论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去确认动物处境的相似类别,整理出多种多样的人类——动物关系模式和相关的积极义务。”[18]他们把这样研究动物权利或动物正义的理论进路看作是关系进路。
我们看到,非人动物种类繁多,它们与人的关系也复杂多样。如动物有驯养的,有野生的,还有些动物虽非驯养,也非野生,却生活在人类共同体之中。面对这些复杂情况,关系进路该如何处理呢?唐纳森和金里卡的办法是求助于当代政治哲学探讨的公民资格理论,并尝试把它扩展运用到对人和动物的关系的研究中。在公民资格理论中,公民是“人民”的成员,在人民的名义下,他们有权利在人民主权的行使中分享政府行为,且社会有义务创造代表制度来确保他们的利益将会在决定公共善品或国家利益时被平等地考虑。[19]与一国公民不同的是外国留学生、商务旅游人士或者暂时劳工等,他们并不具有无条件的权利进入该国家,没有权利在该国永久居留,更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参与人民主权的实施,而社会也没有义务创造代表制度在决定公共善品时确保他们的利益被考虑在内。可见,公民资格理论就是在特殊的政治共同体中确认哪些人具有公民资格并具有相应权利的理论,它很明显地区别于普遍人权理论,后者并不依赖人们在特殊的政治共同体中的关系来确立其权利,而是认为人天生就具有诸如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普遍人权。
唐纳森和金里卡指出,公民资格理论至少具有三个重要功能。其一是国籍(nationality)功能,即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就意味着具有权利定居在这个国家的疆域内,且有权在海外旅游后回到该国家。其二是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功能,即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就是成为了国家统治者的一员,因为现代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主权在民。其三是民主政治能动性(democratic political agency)功能,即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就意味着要积极参与该国家的民主进程,或者至少具有权利去介入这种积极参与,如参与共同制定法律,而非仅仅被动地接受法律。[20](55-56)
唐纳森和金里卡尝试把公民资格理论及其三项主要功能扩展到对非人动物的研究中。他们首先依照公民资格理论对动物进行了分类。公民资格理论把人分为本国公民,外国人和生活在本国的非本国公民三类。相似地,他们把动物划分为类似本国公民的驯养动物,类似外国人的野生动物,和类似在本国居住的非本国公民的阈限动物。他们接着详细讨论了这三类非人动物与人的不同关系,以及它们应当具有的不同权利。对于驯养动物来说,它们与人类的关系适合被看作具有公民资格,因为它们具有公民资格理论所包含的三个基本功能要素。首先,它们与人在一个共同体内居住(residency),因此它们有权居住在这里。其次,它们属于主权人(sovereign people),在决定公共利益时,它们的利益需要被算进去。第三,它们具有能动性(agency),能够参与塑造与人合作的规则。也就是说,作为共同体的共同创造者,它们参与了一个社会及其文化和制度的塑造。
但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道德资格理论认为,只有人才具有正义感、实质性的善观念以及合作立法的道德能力,而非人动物是没有这种能力的。既然唐纳森和金里卡既然认为动物具有这种能力,那么他们是否要否认罗尔斯所列出的这些道德能力呢?他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他们不否认这些基本的能力清单,而是要尝试从不同的路径解释它们。他们认为,罗尔斯式的解释是一种高度认知主义的解释方式,以这种方式来看,动物确实缺少认识正义、公共善和社会规则的能力。但是这种认知主义的解释方式具有明显缺陷,因为它不但排除了动物,同时也以相同原因排除了儿童、精神残疾者、老年痴呆者等大量人类。因此,一种替代的解释方式是“基于信任的依赖性的能动性”(trust-based dependent agency)。依据这种解释,即便是那些严重残疾者也具有能动性,但是这种能动性的运用是依赖于与其所信任的特定他者的关系的,这个相关的他者具有能力认识并帮助它表达这种能动性。
在解决了驯养动物的公民资格问题后,唐纳森和金里卡又详细讨论了它们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广泛涉及诸如基本的社会化、行动自由和共享公共空间、受法律保护、不被仅仅当作工具、要求医疗关怀、性和繁殖、政治代表等方面。他们最终指出,由于公民资格理论断言共同体所有成员之间的基本平等,那么平等地尊重驯养动物的权利就不是一种情感奢好,而是一种正义的事情。[21]
与驯养动物不同,野生动物类似于外国人,它们不具有本国的公民资格,但是它们应当被看作是它们自己共同体的公民,人们对它们负有的义务是一种国际正义的义务,其中包括尊重它们的主权和疆域,不去主动干涉动物共同体的内部事务,进行基于平等而非剥削的共同体间的合作,积极实施帮助等。[22]
除了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之外,唐纳森和金里卡还讨论了如松鼠、浣熊、老鼠、麻雀、郊狼和狐狸等那些生活在人类共同体或周边,却并不被人驯养的阈限动物的权利问题。他们认为,这些阈限动物类似于外来居民,它们是我们城市空间的共同居住者,但是它们既不能、也没有兴趣被纳入合作的公民体制中。这些阈限动物也应该像外来居民一样,享有安全居住的权利、互惠的权利和不被劣等化、不被孤立和不受攻击的权利。[23](241-248)
唐纳森和金里卡认为,他们基于公民资格理论的动物正义理论既保留了传统权利理论倡导的消极权利,又扩展了基于关系的积极权利,因此它超越了罗尔斯、纳斯鲍姆和其他正义理论。然而,正如加纳指出的,关系进路与关怀伦理学相似,依赖于特殊的或偏倚性的关系,而这种偏倚性的理论无助于讨论动物正义,因为正义需要用不偏不倚的语言来刻画。[24]在他看来,关系进路的动物正义理论也需要被超越。
四、基于利益进路的动物权利理论
加纳试图提出的动物正义理论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它是以权利为基础(rights-based)、以利益为基础(interest-based)和以能力为导向的(capacity-oriented)。
加纳同意纳斯鲍姆,认为正义总是涉及权利,而不正义则涉及到对权利的侵犯。因此,恰当的正义理论必然是以权利为基础的。但是,他并不赞同通过假设动物是生命主体,拥有固有价值的方式来论证动物权利,因为这种论证方式被批评为是“神秘的、特别设定的、并且最终是不必要的”。[25]他赞同一种基于道德个体主义和平等地考虑利益的权利理论。首先,权利聚焦于个体。加纳赞同雷切尔斯(Rachels)对“道德个体主义”的解读,即“一个个体应当依据他或她自己的独有特质,而非依据他或她是否是某个有优先权的组织的成员被对待”。[26]在他看来,一旦我们从物种成员转向道德个体主义的立场,那么我们就很容易为非人动物拥有权利打开大门了,因为它们也拥有独特特质。其次,权利是以利益而非意志为基础的。加纳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权利,即“康德式权利”和“利益式权利”,其中前者关注个体意志的自由选择,而后者关注个体的福利或利益。加纳批评康德式的权利,因为它预设了理性和自由意志等人类所特有的条件,这是不利于论证动物正义的,而利益式权利承认动物的利益或福利,这有助于论证动物正义,因为动物也有利益,无论它们是否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由于加纳采取了这种从利益出发论证权利的方式,他有时也把它称为利益进路的论证方式。
加纳进一步指出,虽然辛格式的功利主义也强调动物利益,但是它并没有和动物权利联系起来,因为他像许多批评家一样,看到了从利益出发论证权利是有困难的。例如,许多批评者认为,权利和利益是相当不同的,能否从利益推出权利也是存疑的。这样看来,即便人们承认动物有利益,但这种利益是否能被转化为权利也并不是确定不疑的。批评者们还指出,人们很多时候也看到,权利拥有者并非是利益接受者,例如,交警有权利指挥交通,但是这种权利的受益者是路人而非交警。这样看来,权利和利益是完全可分的,从动物拥有利益并不能推出它们拥有权利。加纳对第一个质疑的回应是,我们不必主张所有的利益都可以被转化为权利,而只是主张权利来自于利益即可,那些琐碎的利益确实是不必转化为权利的。对于第二个质疑,他指出那些不能有益于权利拥有者的利益并不是真正的利益,交警指挥交通的权利实际上是他的职责或义务。因此,上述质疑都是站不住脚的,权利完全可以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27]
加纳还指出,基于利益和权利的动物正义理论也是一种以能力为导向的理论。正如纳斯鲍姆所论证的,拥有某种能力,就意味着具有发展和繁荣这种能力的权利,而阻碍或损害这种权利就意味着不正义。但是,纳斯鲍姆的能力进路在要求平等保护人和动物的能力时,无法面对不同的能力及其权利相互冲突的困境。加纳用一种“增强的感受性立场”(enhanced sentience position)来改进纳斯鲍姆的能力进路。该立场“承认动物拥有不遭受痛苦的权利,但是认为相比于大多数种类的非人动物,人类在生命和自由上拥有更大的利益”。[28]这种立场认为,非人动物和人的感受性是不一样的,人的能力要比它们的能力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因此在二者的能力或权利发生悲剧性冲突的时候,优先考虑人的权利并非是不正义的。加纳认为,这种新的能力进路既保留了动物权利,又避免了物种平等主义(species-egalitarian)的缺陷,因为该理论倡导的“所有动物一律平等”(辛格语)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实效性。不过他也意识到,这种立场有退化到使动物权利变得无效的危险,因为它可以为人类出于自己的利益而随意损害动物权利的行为进行辩护。所以,他强调这种立场是需要被严格限制的,只有那些非常重要的人类利益,如保护人的生命,才能压到动物的利益。
加纳的基于利益进路的动物正义理论借鉴了之前许多动物正义理论,并试图克服它们的缺陷,这种努力对于推进动物正义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综合性的利益进路也有许多缺陷。首先,虽然加纳尝试解决从利益推出权利所面临的困难,但是他的解决方案很难说是成功的,对于哪些利益可以转化为权利,哪些利益无法转化为权利,他语焉不详,只是笼统地说权利来自于利益,这对于确立动物权利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其次,基于利益进路的正义理论需要对利益进行计算,而加纳并没有提供计算的标准。再次,虽然改进的能力进路试图克服物种平等主义,但是又有陷入取消动物权利的危险,而加纳提出的限制措施也非常笼统,缺乏实效性,因为人和动物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仅仅表现在生命权的冲突上。
五、动物正义理论的困境与出路
前面梳理了几种动物正义理论,并指出了它们各自的理论优势和缺陷。不同于罗尔斯,纳斯鲍姆的能力进路把正义推进到了非人动物领域,也正确地论证了非人动物需要繁荣,然而她的能力进路忽视了物种之间的纽带和物种之间的多样性。唐纳森和金里卡基于关系进路的动物正义理论聚焦于人与动物的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具有超越纳斯鲍姆的优越性。然而,这种关系进路依赖于偏倚性的相互关系,这与正义的不偏不倚的要求相冲突。加纳的利益进路综合了其他动物正义理论的优点,但是他对利益和权利的关系的论述,对能力进路的改进都是笼统而缺乏实效性的。
此外,这些动物正义理论还面临一些共同的困境。首先,它们都是个体主义的,关注的是生物个体的能力繁荣,是否具有公民资格,或者是否具有利益。纳斯鲍姆甚至明确宣称:“在涉及正义问题时,活着的个体,而非物种,才是关注的核心。”[29]虽然正义理论必须关注生物个体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但是当个体权利和物种延续发生冲突时,个体主义的进路并不能很好地应对这一问题。例如,如果一个动物携带着足以导致其生活共同体的同类灭绝的病毒时,那么把它移出共同体或者杀死它,是否构成对其权利的侵犯呢?对此,纳斯鲍姆说道:“我认为,如果物种的灭绝方式对于生物个体的幸福并没有什么影响,那么物种的延续就并没有正义的考量所具有的那种道德分量(尽管它肯定具有美学意义、科学意义或其他某种道德意义)。”[30]然而,如果一种动物正义理论无法把动物物种的延续或灭绝考虑进来,那么它必定是具有缺陷的。其次,这些动物正义理论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也就是说,它们都是以人为核心来考察动物的,能力进路是把对人类能力的研究扩展道德动物那里,关系进路是以人的公民资格理论类比动物,而利益进路也是把对人类利益的考察扩展到动物福利。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正义理论必定会赋予人类以更优越地位,从而有退化到使动物权利和正义变得无效的危险。再次,它们都强调自己是一种政治正义理论,并试图与道德的正义理论区别开来。政治的正义理论关注规则和强制,这虽然对于动物保护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忽略了对人这种道德主体的正义感等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教育,而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公正品质作为“德性之首”,不仅能够把美德运用到自己身上,也能运用到他者身上。[31]这种正义美德对于动物保护来说,也是极其重要的。
面对上述困境,或许一种以生物中心主义为出发点的动物正义理论能够成为一种可行的改良或替代方案。当代生物中心主义的主要倡导者保罗.沃伦.泰勒曾提出如下主要观点:1. 人类与其他生物一样,都是地球生命共同体中的一员。2. 人类与其他物种一起,构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每个生物的生存和福利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其环境的物理条件,也取决于它与其他生物的关系。3. 所有生物都把生命作为目的的中心,因此,每个都是以自身方式追求自身善的独特的个体。4. 人类并非天生地优于其他生物。[32]从上述四点可以看出,这种理论具有超越个体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可能性。此外,正如泰勒指出的,这种理论也可以为动物权利提供理论基础,只要我们不把权利看成是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看作维护善或利益的权利,那么就可以把特殊的道德权利赋予动植物。他进而指出,当人们把动物看成是具有固有价值的实体时,它们的善就可以被理解为向人提出了需受到尊重的权利,如不被伤害,不被干涉,不打破别人信任,以及当受到伤害需要被补偿。此外,生命中心主义还要求人们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或美德,它包括良知、正直、耐心、勇气、节制、无私、仁慈、怜悯、同情、关怀,尊重、公正和公平等等。[33]总之,生命中心主义的进路包含上述进路所缺乏的物种、生态系统和正义德性等核心概念,这对于我们克服它们的个体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和忽视德性正义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它或许能够为人们发展出一种新的动物正义理论提供有益参考。
注释
[1] 罗尔斯:《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见《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352.
[2] 罗尔斯:《康德道德哲学诸主题》,见《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571.
[3] 参见张会永:《动物伦理学中的康德式义务论》,载于《学术月刊》,2020(8):56-66.
[4] 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99.
[5] 同上.
[6] 同上,404
[7] 同上,405.
[8] 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朱慧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6-17.
[9] S. Donaldson and W. Kymlicka. Zoopolis: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57.
[10] R. Garner. A theory of Justice for Animal: Animal Rights in a Nonideal Worl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8.
[11] 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朱慧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49.
[12] 同上,244.
[13] 同上,278.
[14] 同上,237.
[15] 同上,255.
[16] 同上,269.
[17] S. Donaldson and W. Kymlicka. Zoopolis: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99.
[18] Ibid. 9.
[19] Ibid. 51.
[20] S. Donaldson and W. Kymlicka. Zoopolis: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55-56.
[21] Ibid. 123-155.
[22] Ibid. 205-206.
[23] S. Donaldson and W. Kymlicka. Zoopolis: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241-248.
[24] R. Garner. A theory of Justice for Animal: Animal Rights in a Nonideal Worl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57.
[25] Ibid. 5.
[26] Ibid. 98.
[27] R. Garner. A theory of Justice for Animal: Animal Rights in a Nonideal Worl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96-97.
[28] Ibid. 3.
[29] 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11.
[30] 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朱慧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52.
[31]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130.
[32] 保罗.沃伦.泰勒:《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雷毅等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62-63.
[33] 同上,127-139.
来源:《浙江学刊》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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