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仁宗 | 作为应用规范伦理学的生命伦理学

文摘   2024-10-29 17: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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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这篇文章是邱仁宗教授的著作《生命伦理学》一书的第三章,文中对作为研究生命伦理学背景的伦理学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和主流伦理学流派。邱仁宗认为伦理学是研究理由的理论,其中对元伦理学研究所需要处理的问题的划分与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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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邱仁宗(1932-),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生命伦理研究所所长。著有《生命伦理学》《科学方法和科学动力学》等。


文章来源:《生命伦理学(增订版)》,邱仁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


3.1 作为道德哲学研究的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伦理学是道德的哲学研究。广义地说,伦理学是关于理由的理论——做或不做某事的理由,同意或不同意某事的理由,认为某个行动、规则、做法、制度、政策和目标好坏的理由。它的任务是寻找和确定与行为有关的行动、动机、态度、判断、规则、理想和目标的理由。对理由的关心,说明伦理学是理性的活动,它是实践理性。它包括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两部分。它与作为道德的科学研究的描述性伦理学不同。描述性伦理学试图描述和解释那些事实上已被接受的道德观点。规范伦理学试图确定哪些道德是可证明的,因而应该被接受。规范伦理学又分为普通规范伦理学和应用规范伦理学。前者的任务是对道德义务理论提供理性证明,从而确定某一伦理学理论,以便对什么是道德上正确的或错误的作出解答,应用规范伦理学是解决特定的道德问题,如人工流产在道德上是否可被证明正确等。


3.2 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做什么?一般地说,我们应该根据什么原则安排我们的生活?特殊地说,对眼下这件事我们应该做什么?例如对一个脊柱裂的婴儿我们应该做什么?这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医生对一个特定的婴儿做什么的问题,可以是一个医院的管理者对这类婴儿的处理作出决定的问题,也可以是政府卫生机构对这类婴儿处理的政策问题。规范伦理学的问题可以由于以下问题而产生:

(1)由于利益冲突而提出的“应该”问题。这是指需要、愿望、爱好、快乐或其他“主观价值”之间的冲突。在冲突的情况下是否可能满足一种利益(或价值)而不牺牲另一种?如不可能,应该作出何种选择?所以罗尔斯(Rawls)认为伦理学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一种客观的程序,在冲突的利益中作出判定,其任务是发展一种排列利益优先次序和轻重缓急的方法,有人主张用最大多数最大利益的原则来排列诸利益的轻重缓急和先后次序,这反映了后果论或功利主义的观点。

(2)由于道德难题而引起的“应该”问题。这是指道德要求或义务的冲突。这种冲突产生于这样一种特定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完成一种义务必然影响对另一种义务的完成。与利益冲突不同的是,这些行动都是合乎道德的,所以是道德难题或伦理学难题。例如医生要抢救一个有重病的孕妇的生命,就不得不牺牲胎儿的生命。抢救孕妇的生命和保存胎儿的生命都是合乎伦理的。罗斯(Ross)主张把义务分成初步义务和绝对义务两种,后者是压倒一切的义务。例如抢救婴儿是医生的初步义务,而抢救母亲则是压倒一切的绝对义务,这是一种义务论[注:或译为“道义论”]的观点.还有人主张用效用原则或迫切性、重要性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则是一种功利主义观点。

(3)由于伦理学不一致产生的“应该”问题。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宗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的是非曲直观和伦理观。对某一行动,某一集团认为是对的,另一集团则认为错。它们是不相容的,在逻辑上是相互排斥的。解决这类问题要求发展一种伦理推理理论。例如,耶和华作证派(基督教内一个小教派)的病人反对输血,那么医生尊重病人错误的宗教信仰是否应该压倒他抢救病人生命的义务?


3.3 元伦理学


元伦理学以伦理学为对象,研究伦理学究竟是或应该是怎样的理论,它与伦理学的关系犹如科学哲学与科学的关系。它研究三类问题:

(1)事实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是”(is)与“应该”(ought)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就是生命科学研究成果与生命伦理学判断之间的关系问题。例如医学科学目前证明,某些临终癌症病人的疼痛是无法解除的。能否从这个事实得出安乐死是对的这一伦理学结论呢?又如医学社会学发现,通过器官移植救一个人的生命所要求的医学资源,如果分配给化疗,可以救两到三个人的生命,能否从这个事实得出医学资源用于器官移植不是最好的分配这个结论呢?对这种关系问题有五种解决办法:

1)科学事实本身就蕴涵着伦理学的结论。结论只是断言事实前提中已断言的东西,无须借助其他前提(伦理学原则)。例如结论说:“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是正确的”,这个结论不过是断言在前提中已断言的:“在某些情况中安乐死是唯一摆脱疼痛的方法”。把“正确的”定义为“最有助于快乐或摆脱疼痛”,那么结论中不过是用另一个词(“正确的”)来重复前提中已知的事实(“唯一摆脱疼痛的方法”)。同样,如果把“最佳分配”定义为“救活最多的人的生命的分配”,那么医学资源用于器官移植救活的人比用于化疗救活的人少这一事实就意味着这不是最佳的分配。

2)科学事实与伦理学结论,仅在它可包容于某一普遍性伦理学原则之下时才相关,即认为以科学事实作为小前提,以伦理学原则作为大前提,才能推演出伦理学结论。这是伦理学的“演绎规律”(D—N)模型。例如正确的行动总是导致快乐或没有疼痛的行动(伦理学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是解除疼痛的唯一有效方法(科学事实),从这两个前提中可推演出在某些情况下实行安乐死是正确的结论,同样,“医学资源用于器官移植不能救最大多数人的生命”这个科学事实小前提,仅当与伦理学大前提“医学资源的最佳分配是救人生命最多的分配”结合起来,才可推演出“它不是医学资源最佳分配”的结论。因此,生命科学的发现只有在与不同的学科即伦理学提供的普遍原则相结合时,才能成为伦理学结论的理由。

3)科学事实通过某种非演绎推理来支持伦理学结论。持这种观点的有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图尔明(S. Toulmin)。正如科学推理借助归纳逻辑一样,伦理学推论受一种特殊的伦理学逻辑支配。联系事实前提与伦理学结论的不是伦理学原则,也不是自然主义的定义,而是一种伦理学推理规则。这些推论不遵循标准的演绎逻辑规则,因此它们在演绎上不是正确的;但它们遵循适合于伦理学的一组不同的逻辑规则,因此在某种逻辑意义上仍然是正确的,但对这种逻辑是什么以及什么使它在逻辑上是正确的,意见不一致。

4)科学事实与伦理学结论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只有心理上的联系。有时安乐死是解除疼痛的唯一方法这一事实,并不在逻辑上蕴涵着有时安乐死是对的,但由于大多数人不喜欢疼痛,并同意不管用什么办法来摆脱疼痛都行,所以科学事实在心理学上支持安乐死有时是正确的结论,因为相信这个科学事实往往使一个人对安乐死持有利态度,同样,相信医学资源分配于器官移植救活的人不多这个事实,往往引起对这种分配持不利的态度。

5)科学事实与伦理学结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有人从事实前提中得出这个结论,别的人从同样事实中得出那个结论,这取决于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作出何种决定。

(2)道德判断与行动的关系问题。当一个人对应该或不应该行动作出合乎伦理的判断以后,他是否能在实际上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道德判断是一个人采取行动的理由,一旦一个人对应该或不应该采取某种行动作出道德上的判断,他就必然会采取或不采取这个行动。也就是说,道德判断与实际行动之间有必然联系。这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他们否认人们会认识到应该做什么而故意不去做,一个医生认识到他必须把病人的血压降下来,就会去考虑何种药具有这一作用,然后开出处方。

2)道德判断与行动之间的必然联系是由感情这个因素来保证的,理性的结论是惰性的,一个人作出了正确的道德判断,由于意志薄弱,实际上不能采取相应的行动,只有理性结论与感情结合起来,才能使他采取或避免某种行动。这是休谟的观点。如果前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判断与实际行动之间有必然的逻辑联系,那么这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心理联系。

3)道德判断与实际行动之间只有偶然的联系,持某一道德判断的人,实际上可以这样行动,也可以不这样行动,一切决定于采取实际行动时的情境,当一个人在两种选择中犹豫未决时,一个偶然因素便可触发他去采取其中一种选择。

(3)原则、规则与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道德证明[注:即道德辩护。]的模型问题。

1)演绎模型。某一特定行动在道德上得到证明,是由于它符合某一伦理学规则,而规则又是从伦理学原则推导出来的。如果结果证明符合规则的行动在伦理学上成问题,那么它就证伪了这条规则,规则的证伪又证伪从中推导出规则的原则。如说某一实验程序在伦理学上是正确的,因为从受试者那里得到知情同意,这样使受试者冒风险在伦理学上是可容许的;而知情同意原则则得到我们把别人不仅当做手段而且当做目的的伦理学原则的支持,那么伦理学原则如何得到证明?这些原则必须导源于本身需要证明的更抽象的原则或自明的原则.

2)归纳模型,证明不是从原则到规则,从规则到行动,而是相反从行动到规则,从规则到原则,伦理学规则和原则是特定的、合乎道德的行动的概括和总结,原则的证明视其是否得到规则的支持,规则的证明则由行动提供支持。

对于规则与行动的关系还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总结观:规则是总结我们对某些行动是否属于应该做的或可以允许做的认识,因此完成一个行动可先于采取或接受调节行动的规则,例如我们总结了种种吸烟行动可能引起的后果后,制定了一些吸烟规则,规定医生开安慰剂处方的条件的规则等也属于这一类。

第二,实践观:规则并不起独立调节已有行动的作用,而是用于创造新的行动方式的可能性。如球类规则、医生为病人保密等规则。


3.4 伦理学理论


在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中最有影响的伦理学理论是:后果论、义务论和自然律论。

后果论

后果论的主要代表是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以效用作为检验行动在道德上对错的标准。一个行动在道德上是否对,要看它的后果是什么,然后确定后果的好坏。如何判断一个行动的后果?要看它能不能带来快乐或幸福,给谁带来幸福或快乐?如果以是否给自己带来幸福或快乐为标准,就是利己主义的功利主义。如果以是否给他人带来幸福或快乐为标准,就是利他主义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决策程序是:首先列举一切可供选择的办法,然后计算每一种办法可能的后果,对自己和别人产生多少幸福(快乐)和不幸(痛苦),最后比较这些后果,找出导致最大量幸福(快乐)和最小量不幸(痛苦)的办法。按照功利主义的理论,例如杀人那样的行动本身在道德上不一定是错的,错在后果,如果杀某个人给世界带来的不幸少于不杀这个人,那么杀这个人就是对的。医生可以给一个不可救治的病人服药使他无痛苦死亡,只要:(1)治疗病人已经不可能;(2)病人极度痛苦,医药无法缓解;(3)病人本身和家属要求服用此药。

功利主义又分为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两种。

行动功利主义将效用原则直接应用于所有特定的行动。规则功利主义认为行动的对错看是否符合规则,而效用的检验决定规则的正确性。规则又可分为积极的规则或要求(如“信守诺言”)和消极的规则或禁令(如“不许偷窃”)。规则功利主义可摆脱行动功利主义的困难。例如一个人杀了人,不留丝毫痕迹,结果这个人未遭逮捕和惩罚,另一个人杀了人则被判了刑。一般认为两者都有罪,而按照行动功利主义的观点,前者带来的不幸要比后者少。而按常识的道德判断,前者比后者更坏。当然行动功利主义也可以辩解说,前者本人更不幸,因为他良心受到责备,总是害怕警察抓他,或鼓励他再次犯罪。但是如果一个人并未感到良心的责备,不怕警察抓他,他也不再犯罪,又如何呢?若按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则认为这两者都有罪,因为他们都破坏了“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生命”的规则。

规则功利主义认为,衡量行动对错的是带来的功利比其他原则大的伦理学规则,如“一切杀人犯应受法律惩罚”这条规则。说规则是行动对错的标准,是指一个特定的行动符合这条规则就是对的,破坏它就是错的。但规则有没有例外?即某一行动破坏了一般说来是正确的伦理学规则,但它却是合乎道德的。

这有两种情况:(1)当两条规则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使一条规则成为例外。例如纳粹秘密警察来查问犹太人藏在何处,“防止伤害无辜的人”与“讲真话”这两条规则发生矛盾,但遵循第一条规则更为重要。(2)在特定情况下,例外的后果比遵守规则好。例如一家快要饿死的穷人捡到一个百万富翁的钱包,饿死一家人的不幸比捡了百万富翁的钱包不还的不幸更大。按照(1),需要某种更高的伦理学规则,即二级伦理学原则来处理这两条规则的冲突。按照这二级原则,“不伤害”规则比“说真话”规则更重要。而检验二级规则的正确性也是它的功利。按照(2),规则功利主义认为,需要参照某种原则来决定,如按规则行动的后果之坏是否超过了破坏规则,检验这种原则的标准也是视它带来的功利有多大。

义务论

义务论的最大代表是康德。康德伦理学理论的基本原则是绝对至上命令,绝对至上命令有两种形式。

(1)第一种形式:一个行动在道德上是对的,当且仅当这个行动准则可以普遍化。例如自杀(a1)

自杀的准则(Ma1)是:“当继续生活给我带来的痛苦比快乐大时,我将因自爱而自杀。”

这个准则的普遍化形式(GMa1)是:“每当继续生活给任何人带来的痛苦比快乐大时,他将因自爱而自杀。”

康德论证自杀行为是错的,因为自杀者不能使他的行动准则成为一条普遍化规律。他的论证如下:

1)GMa1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化的规律。

2)如果GMa1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规律,a1的行动者不能使GMa1成为一条普遍规律。

3)a1在道德上是对的,当且仅当a的行动者能使GMa成为一条普遍规律。

4)所以,a1在道德上是不对的。

康德这种形式的绝对至上命令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在很多方面难以为人接受。

(2)第二种形式:一个行动在道德上是对的,当且仅当行动者在完成这个行动时不把任何人仅当做手段。因为人有尊严、“人为贵”,不能像对待汽车、花草一样“利用”人。康德的论证如下:

1)如果人本身不是目的,那么任何事物本身都不是目的了.

2)如果任何事物本身都不是目的,那么也就没有理由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行动。

3)有时有理由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行动。

4)所以,人本身是目的

但也可能人本身不是目的,例如幸福是目的,而且“把某人只当做手段”的概念也不清楚。无疑,如果有人虐待奴隶,就是把他们当做手段。但一个顾客点菜瞅也不瞅服务员一眼,是否把别人只当做手段?反之,如果顾客微笑、给小费是否仍是把别人当做手段?还是把他们当做目的本身?而且这种形式的绝对至上命令是否能成为最高伦理学原则?是否所有错误的行为都是把人当做手段?所有的道德义务都是把人当做目的?等等,都是有问题的。

康德的伦理学的优点是十分明确而提供深刻的洞察力。大家会同意人类生命具有重大的内在价值。但他的陈述复杂,术语含糊,论证晦涩,难以使人理解。

自然律论

自然律论的主要代表是托马斯·阿奎那。他认为伦理学的“第一原理”是扬善避恶。善就是实现人的自然目的。人的自然目的是什么?(1)保存我们存在的倾向;(2)繁殖我们物种的倾向;(3)认识真理和在有组织社会中生活的倾向。为此就要有生活、健康、爱情、自由、正义、物质需要的满足和安全。

自然律的一级规则(如正义)是普遍适用的。二级规则与特定的可变的问题有关,它们不是绝对的,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适用。如“白首偕老”、“借物要还”。但自然律理论家内部对二级规则的应用有争议。生殖是人的自然目的,性行为与生殖有联系,这种联系是否在道德上要求性交产生新生命?许多人认为这是肯定的,所以反对避孕,其他人则持否定的态度。政府对人民的管理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自然律论也很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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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简介

王宝锋,吉林大学伦理学博士在读,主攻利他主义、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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