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吨!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将面临“财货”两空!

文摘   2025-01-17 15:56   浙江  

春节临近

烟花爆竹进入销售、燃放旺季

然而,未经许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均属违法行为

不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以下是近期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

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超量储存烟花爆竹1220件、近10吨

1月9日,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临安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太湖源镇一空房地下车库内储存烟花爆竹1220件,总重近10吨,对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经查,该批烟花爆竹为临安两家烟花爆竹经营部所有,两家经营部虽已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但涉嫌将大量烟花爆竹储存在非核准场所,存放数量远超许可范围,将面临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超1.6吨

1月16日,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移交,清凉峰镇某副食品店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182件,总重超1.6吨。经查,食品店经营者童某某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将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违法所得及涉案的超1.6吨烟花爆竹将予以没收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分别取得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


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零售经营者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到燃放,均具有高危属性。当前正值烟花爆竹产销旺季,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临安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区域规定

共同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氛围!


供稿单位:法制科

编辑:董秋仪

审核:程树茂

终审:陈一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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