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三起均被锁定,城管提醒:莫存侥幸心理!

文摘   2024-11-08 16:31   浙江  


一夜之间,围墙下突然出现几袋“不明物体“;

监控之下,有人鬼鬼祟祟从车上搬下一堆杂物……

近期,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连续查处三起未将装修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的案件,当事人均在夜间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至偏僻地点,然而看似隐蔽的偷倒行为,最终都难逃法网。

案例一

近日,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森林公园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学校围墙外绿化带上出现了一堆无人认领的“麻袋”,队员辨认后认定为装修垃圾,立刻在现场展开调查,并测量面积。

队员随即联合公安,查找学校周边道路监控,逐日排查,最终锁定了当事人杜某。据杜某称,当时店铺刚装修完,赶着开业,因此没有联系专门的处置单位,而是图省事直接倒在了绿化带里。

案例二

无独有偶,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南中队也接到某物业电话,反映小区边上的小路堆放了一大堆装修垃圾。执法队员马上赶赴现场,发现该小区南侧靠山的小路上沿石坎堆放了10多米长,30多袋蛇皮袋的垃圾,袋子里塞满了碎木条和废砖。


    

由于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执法队员在对现场完成证据固定后,根据物业提供的现场车辆监控录像,联动公安,第一时间掌握了涉事车辆的所有人和联系方式。在证据面前当事人不得不承认其擅自堆放装修垃圾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清理了倾倒的垃圾。

案例三

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城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玲珑山路辅路附近某空地出现了一堆废弃的马桶和木板。队员联合公安调取周边视频,轻松锁定倾倒车辆和倾倒人,当事人表示因为装运货物的时候存在侥幸心理,图方便将本该送往正规站点的装修垃圾,倾倒在路边空地。



上述三起案件当事人行为均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将装修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均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普法链接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随意偷倒垃圾不仅影响居住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如处置不当,甚至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将装修垃圾运往合法、合规场所,莫存侥幸心理,共护城市环境。

下一步,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充分发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多部门高效协同、快速联动的优势,深化源头管控,坚持对随意倾倒垃圾等影响市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改善市容市貌,优化人居环境。

供稿单位:森林公园中队、锦南中队、锦城中队

编辑:董秋仪、於文君

审核:程树茂

终审:陈一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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