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之间,围墙下突然出现几袋“不明物体“;
监控之下,有人鬼鬼祟祟从车上搬下一堆杂物……
近期,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连续查处三起未将装修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的案件,当事人均在夜间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至偏僻地点,然而看似隐蔽的偷倒行为,最终都难逃法网。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上述三起案件当事人行为均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将装修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均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普法链接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随意偷倒垃圾不仅影响居住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如处置不当,甚至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将装修垃圾运往合法、合规场所,莫存侥幸心理,共护城市环境。
下一步,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充分发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多部门高效协同、快速联动的优势,深化源头管控,坚持对随意倾倒垃圾等影响市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改善市容市貌,优化人居环境。
供稿单位:森林公园中队、锦南中队、锦城中队
编辑:董秋仪、於文君
审核:程树茂
终审:陈一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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