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建筑垃圾新规已实施,最高处十五日拘留!

文摘   2024-12-20 17:25   浙江  

2024年12月1日,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开始施行。《意见》主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什么是建筑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本《意见》的建筑垃圾,包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行政拘留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意见》明确以下7种情形,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造成严重后果”: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生的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达到三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耕地、其他林地五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十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重量在五十吨以上的,在江河、湖泊、湿地等擅自倾倒、丢弃、堆放固体废物的重量在二十五吨以上的;

(四)二年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六)在世界遗产保护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

(七)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等帮助的,累计实施三次或一百吨,或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管理的全部违法情况累计计算。 


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流程


出土源头负责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简称《处置证》),并根据《处置证》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建筑垃圾交予经处置核准的车队并运至指定的消纳场地。

运输车队负责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需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并根据《处置证》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经处置核准的源头工地装运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纳场地。

消纳场地需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证明》,并根据《处置证》要求受纳建筑垃圾。

以上处置运输过程,在建筑垃圾进出场地时均需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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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倾倒建筑垃圾

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

持续打击建筑垃圾违规乱象

全力建设美好城市环境

共同打造和谐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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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法制科

编辑:董秋仪、顾志凯

审核:程树茂

终审:陈一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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