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次《条例》的修订,是党的历史上的第五次、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始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推动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持党内法规体系内在的同步性与一致性,更好地指引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法治轨道上深化自我革命实践,永葆我们党肌体健康。深入探寻党的纪律建设的发展脉络,深刻把握新修订《条例》的主旨要义,是我们开展纪律主题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必修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与党的纪律建设最新理论成果同频共振,以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依据,对前版《条例》进行进一步调整、细化、完善,为新时期新阶段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制度保证。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明确提出把“自我革命”作为我们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全面阐述了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明确了总体性、引领性的科学理论。新修订的《条例》在新理论的指导下,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将“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纳入《条例》总体要求,并在总则第三条中提出应“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等,从党纪条例层面表明党的纪律建设是党实现自我革命的重要路径,是永葆党的纯洁性和进步性的重要支撑,与党的事业发展、国家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党风问题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新修订的《条例》在新理论的指导下,在总则第四条中,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民主集中制等”纳入党的纪律处分原则,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等纳入党的纪律处分原则的具体要求,深刻体现党的纪律建设坚决落实从严治党、执纪从严的政治底色。为了进一步突出党纪处分的覆盖面和威慑力,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四十二条中将“计算经济损失”由“直接损失”调整为“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党员的处分”的规定;在第一百零五条中,将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等,让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集中体现党的纪律建设始终坚持严管
与厚爱相结合的原则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新修订的《条例》在新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把责令检查诫勉作为党内惩戒的方式”写入党章的成果,进一步丰富了《条例》的党内惩戒方式,在总则第五条中,明确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区别对待‘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等四种形态”等纳入总体要求;在总则第十九条中,新增“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兜底条款;在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等,表现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处分在执行过程中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加以区别,从法规层面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形成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管“绝大多数”和抓“关键少数”相适应,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结合的良好局面。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中央“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的政治要求,持续规范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职责,是党中央强化依规治党、持续净化干部队伍的制度遵循。面对二十大报告指出的“党内存在对坚持党的领导认识模糊、行动乏力”和“存在不少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始终坚持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重大部署,在总则第二条中,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纳入总体要求;在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中,延续了前版《条例》严厉打击“党员领导干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等错误行为的同时,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增加“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等,进一步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纪律法规层面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确保新时期新阶段全党能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令行禁止。针对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提出的“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三十条中,新增对“党员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中,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明确对“不正当谋求公款出国(境)、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或在出国(境)期间违反驻地法律、法令或宗教习俗”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新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让党员干部在严管厚爱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更高的道德和纪律标准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针对当前部分党员干部出现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错位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五十五条中,新增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 的处分规定;在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处分规定,并明确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予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新增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当前比较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以严明的纪律、具象的要求引导党员干部净化思想、锤炼党性,逐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展示一心为公、勤政为民的初心使命。新修订的《条例》总结近年来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多发频发的违纪行为和突出问题,坚持与时俱进、靶向施治,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牢、越扎越密、越扎越紧,从多个维度完善党纪条例建设,进而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贡献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腐败作为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提出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面对权力腐败和以权谋私等传统腐败集中区,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八十六条中,新增对“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谋取私利”“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四条中,新增“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并明确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处分规定等,体现了党中央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一如既往反对以权谋私、着力维护政治清明的政治要求和纪律红线。面对各类层出不穷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中,新增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或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礼尚往来”“以课题费、讲课费、咨询费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明确“关于违规干预、插手、干扰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考试录取工作,泄露、扩散或打探、窃取干部选拔任免、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未公开秘密等”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新增“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在信访工作中、在统计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分规定等,无不体现新时期新形势下党的纪律建设精细化、具象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和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同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政治要求同频共振的初心使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条例》的总体要求,并在后序条文中将党的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政务处分和其他处分、国家法律制裁等各类规范制度相互衔接,并颁布指导性案例促进党纪处分和政务或其他处分的匹配机制,从法规层面逐步理顺纪律处分与其他惩戒制度的联系,形成多种规范手段共同监督、组合发力的制度体系,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迭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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