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或界定标准是什么?九小场所的界定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的法规或文件做支持?
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界定,可以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要求,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的企业。
关于九小场所界定,可以参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官方网页“科普-火灾预防-九小场所”栏目中发布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九小场所主要包括: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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