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3高德信832645 [临时公告]高德信: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北交所IPO造假第一案,89年出生女财总被无辜卷入!曾任职天职国际会计师及华安投行,还干过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2021 年11月24日和12月10日,高德信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发行申请变更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两轮审核问询,高德信进行回复,并更新2021年年度报告数据。2022 年4月1日,高德信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述公开发行文件引用了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杨光冉,女,198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11年10月至2015年6月,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2015年10月至2020年3月,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2016年3月至2020年12月,任朗硕(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财务部经理;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情况
公司造假事实: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通过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虚构商企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路服务业务收入,还通过伪造用户数据虚增家庭宽带业务收入。2018 年至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为 6007.36 万元、12386.59 万元、13766.04 万元、12950.5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8.11%、59.77%、75.26%、63.27%。并且在 2021 年 11月 9 日公开披露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等文件中引用了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女财总个人情况:杨光冉,1989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11 年 10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2015 年 10 月至 2020 年 3 月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任项目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朗硕(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高德信财务部经理,2020 年 10 月至今担任高德信财务总监。
杨光冉被卷入的原因及争议
被认定为责任人员的原因:深圳证监局认为,杨光冉作为财务总监,签字保证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在任期间虽通过完善对账等方式核验案涉业务真实性,但未对公司收入利润变化、资金流转等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有效核查,系高德信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光冉的申辩及争议点:杨光冉提出自己无欺诈发行的动机,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财务造假事项,不具有主观过错。其已勤勉尽责,在职期间公司收入、利润无大幅波动,资金流转有商业逻辑,已审慎核查,因无法对业务端进行穿透核查、案涉造假链条主要形成于其入职前、家庭宽带业务造假手段技术性强、黄永权对其隐瞒有关事项等原因,难以发现案涉造假事项。同时,她还认为本案法律适用错误,不应对新三板公司适用《证券法》予以处罚,亦不应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分别处罚。
二、对杨光冉职业生涯的影响
经济处罚:杨光冉被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这对其个人经济状况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职业声誉受损:作为财务总监卷入 IPO 造假案,无论最终责任如何划分,其职业声誉都可能受到严重的损害。在行业内,她的专业形象和信誉可能会受到质疑,这可能会对她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阻碍,如在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与同行合作等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
行业限制:若她所在的行业对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诚信和合规要求,此次事件可能会使她在一定时间内受到行业限制,如限制参与某些重要项目或担任特定职务等。
三、案件的警示意义
对企业的警示: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能为了追求上市或其他利益而进行财务造假。否则,不仅会面临巨额罚款,还会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被终止挂牌或退市等严重后果。
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警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和华安证券等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审核,切实履行好 “看门人” 的职责。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应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规范,避免因疏忽或违规行为而卷入类似的造假案件中。
对监管机构的启示: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审核制度和监管措施,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执业质量。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832645 证券简称:高德信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年1月13日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27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1、2018 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当事人: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信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 112 号智丰大厦 1 座1201。
黄永权,男,1975年6月出生,高德信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黄志贤,男,1948 年 9 月出生,高德信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黄永翔,男,1972年10月出生,高德信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袁立雄,男,1963 年 7 月出生,高德信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杨光冉,女,1989年11月出生,高德信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高德信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深圳证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高德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德信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高德信通过虚构商企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路等服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高德信通过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铭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盟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众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力泰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下统称相关公司)虚构商企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路等服务业务,2018 年至 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318.29 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5,651.01 万元、7,593.02万元、6,865.57 万元。
(二)高德信通过伪造用户数据等虚增营业收入
高德信通过伪造用户数据等方式虚增家庭宽带业务收入,2018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689.07 万元、6,735.58 万元、6,173.02万元、6,084.96万元。
综上,高德信2018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007.36万元、12,386.59万元、13,766.04 万元、12,950.5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11%、59.77%、75.26%、63.27%。高德信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二、高德信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1 年11月3日,高德信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2021年11月9日,高德信公开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申报稿)等文件,所涉报告期为 2018年至 2021 年 6月。2021 年11月24日和12月10日,高德信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发行申请变更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两轮审核问询,高德信进行回复,并更新2021年年度报告数据。2022 年4月1日,高德信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述公开发行文件引用了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和发行文件、合同、银行流水、业务数据、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高德信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高德信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黄志贤为高德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定期报告、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黄永权为高德信董事、总经理,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二人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对高德信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永翔为高德信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袁立雄为高德信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分管家庭宽带业务,签字保证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二人知悉相关公司部分对外付款由高德信审批,未对相关年度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涉及相关公司、高德信收入大幅增长等异常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和核查,未勤勉尽责,系高德信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光冉时任高德信财务总监,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在任期间虽通过完善对账等方式核验案涉业务真实性,但未对公司收入利润变化、资金流转等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有效核查,系高德信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黄永权作为高德信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另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公司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第一,认定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相关笔录不应采信,且案涉业务资金未形成闭环。第二,公司有理由信赖相关中介机构等的专业意见。第三,法律适用不当,案涉违法事实跨越新旧《证券法》,不应仅按新法处罚。第四,处罚过重,应考虑公司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等情节,公司无力承担高额处罚,将导致负面社会影响。请求减轻处罚。
除与公司相同的申辩意见外,其他责任人员还提出申辩意见如下:
黄永权提出:认定违法事实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组织、指使案涉违法行为。
黄志贤提出:第一,其为挂名董事长,不知悉公司经营情况,系应全体股东意愿对案涉发行文件签字确认。第二,其以个人财产帮助公司经营,多次强调公司各级部门应遵纪守法,并设置重要人事制度,已勤勉尽责。
黄永翔提出:第一,其主要负责证券事务,未参与公司具体经营,不知悉案涉财务造假情况。第二,其已勤勉尽责,审慎核查相关年度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无法发现案涉异常情况。第三,积极配合调查。
袁立雄提出:第一,其为挂名高管,工资水平低,未参与公司具体经营,不知悉案涉财务造假情况。第二,其已勤勉尽责,审慎核查相关年度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无法发现案涉异常情况。
杨光冉提出:第一,其无欺诈发行的动机,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财务造假事项,不具有主观过错。第二,其已勤勉尽责,在职期间公司收入、利润无大幅波动,资金流转有商业逻辑,其已审慎核查,因无法对业务端进行穿透核查、案涉造假链条主要形成于其入职前、家庭宽带业务造假手段技术性强、黄永权对其隐瞒有关事项等原因,难以发现案涉造假事项。第三,本案法律适用错误,不应对新三板公司适用《证券法》予以处罚,亦不应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分别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
关于高德信。第一,认定高德信虚增营业收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银行流水、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等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高德信安排相关公司与高德信部分客户签署合同,涉及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合同款项由高德信转给相关公司,经由客户最终转回高德信作为业务收入,已形成资金闭环。在案相关资金流水、交易流水、询问笔录等足以证明,高德信通过伪造用户数据等方式虚增家庭宽带业务收入。第二,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自2018年至2021年处于连续状态,与欺诈发行行为均终了于现行《证券法》实施以后,整体适用新法处罚并无不当。第三,信赖中介机构、无力支付罚款等相关意见不是法定减轻或免责的事由。第四,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占比高,性质恶劣,结合其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关于黄永权。在案0A审批记录、询问笔录等显示,黄永权负责高德信所有事务,组织相关公司与高德信客户签署合同,安排相关资金划转;安排导入虚假家庭宽带业务用户数据、组织安排有关人员扫码刷单支付上网费用等。上述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黄永权组织、指使高德信案涉违法行为。
关于黄志贤。黄志贤作为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不知悉日常经营管理情况、未核实相关年度报告和发行申报文件内容的情况下,依然签字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依法应当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深圳证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其职务职责、履职情况及未知悉参与案涉财务造假行为等情况。
关于黄永翔、袁立雄。在案证据显示,案涉期间黄永翔参与相关公司的银行账户付款审批;袁立雄知悉家庭宽带业务存在挂靠,并参与相关公司的资金、用印审批。二人在此情况下,仍未对相关年度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涉及相关公司等异常情况予以必要关注,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案涉事项勤勉尽责,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量罚时已考虑相关当事人的配合情况。
关于杨光冉。第一,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杨光冉2020年10月起担任财务总监,推动核实公司业务真实性、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深圳证监局对此予以认可,但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案涉事项直接相关,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案涉事项已勤勉尽责,不知悉、不参与等均非免责事由。第二,高德信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自2018年至2021年处于连续状态,与欺诈发行行为均终了于现行《证券法》实施以后,适用现行《证券法》予以处罚并无不当。此外,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虽涉及相同的财务数据,但披露载体不同,侵犯法益不同,系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于法有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决定: 就高德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黄永权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
二、对黄永权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三、对黄志贤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黄永翔、袁立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
五、对杨光冉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就高德信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和黄永权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一、对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黄永权处以1,0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800万元;
三、对黄志贤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黄永翔、袁立雄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杨光冉处以1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黄永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黄永权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深圳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金额较大,将严重加剧公司经营现金流紧张的局面。
(三)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积极面对相关处罚事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根据本次处罚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号)
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1月13日
黄志贤,男,194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68年至1984年,任广东省韶关市配件厂厂部总检;1984年至1988年,任深圳市水产公司主办科员;1988年至1994年,任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农产品批发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总办副主任、科长;1994年至1997年,任深圳市农产品包装公司副经理、经理;1999年12月至2001年2月,任深圳市高德信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2月至2005年5月,任深圳市高德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11年10月,任高德信有限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华创通信执行董事;2011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任高德信有限董事长;2014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黄永权,男,197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香港中文大学EMBA硕士学位。1998年6月至2000年5月,任职于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润迅通信发展公司”“深圳市润迅通信有限公司”);2000年6月至2000年11月,任深圳市润迅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经销处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01年2月,任深圳市高德信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2月至2005年5月,任深圳市高德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5月至2011年10月,任高德信有限董事长;2007年6月至2014年5月,任华创通信总经理;2011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任高德信有限董事、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永翔,男,197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年7月至1999年11月,任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科科员、业务主办;1999年11月至2007年5月,任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投资管理总部项目经理;2007年5月至2010年1月,任高德信有限副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高德信有限监事;2011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任高德信有限监事会主席;2014年5月至今,任华创通信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中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袁立雄,男,196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安第二炮兵技术学院自动控制专业,本科学历。1984年8月至1995年7月,任第二炮兵某部指挥控制室主任;1995年7月至2001年5月,任西安汉威软件信息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5月至2002年10月,任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10月至2006年7月,任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10年9月,任长信数码信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任鹏博士全国宽带事业部副总经理、广东省公司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8年8月,任广东盈信信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任公司家庭宽带事业部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明,高德信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高德信通过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铭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构2018 年至2021 年商企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路服务业务收入;通过伪造用户数据虚增2018年至2021 年家庭宽带业务收入。2018年至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为6007.36万元、12386.59万元、13766.04万元、12950.5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8.11%、59.77%、75.26%、63.27%。高德信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11月9日,高德信公开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申报稿)等文件,所涉报告期为2018年至2021年6月,后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两轮审核问询后更新了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2022年4月1日,高德信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因上述公开发行文件引用了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导致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合上述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等条款,拟对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00万元罚款,拟对黄永权等5 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27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黄永权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