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7日,“**168”轮在尹公洲航段#105-1浮至#104浮附近水域顺流下行时,占据主航道淌航,造成较严重交通堵塞,迫使后方下水船只得借反向航道下行,镇江海事局对其违章行为依法查处。
2024年11月1日,“**8899”轮在尹公洲航段#101浮至#100浮附近水域下行时,占据主航道淌航,航速长时间低于4节(2节左右),造成航道内交通拥堵,镇江海事局对其违章行为依法查处。
法规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02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
第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安全不“淌”平
✪ 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安全航速,满足最低航速要求,兼顾通航效率与航行安全。
✪ 船舶航行时应保持安全航距。80米以下船舶应当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让出主航道,严禁淌航、贪边。
✪ 进入枯水期,航道条件变差,加之冬季恶劣天气频发,船舶应合理制定航行计划,尽可能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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