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施行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施行)。
主要内容
同时,还依据国家监察部和原国家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了归类:
一、党员纪律处分形式种类
概念:是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应接受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的形式类型。
意义:对党员违纪作出严肃的纪律处分,是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依据: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分类: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01教育警告;
02严重警告;
03撤销党内职务;
04留党察看;
05开除党籍。
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分类
概念: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责任形式及其责任关系的规范性分类。
意义: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责任类型,对区分违纪责任性质,正确处理违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据: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
分类: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0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0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0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党员领导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情形及其处分形式分类
概念: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针对组织审查时,可能做出的对抗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对不同的违纪行为,党组织将作出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当国家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时,不仅仅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相关责任调查处理,同时,纪委的参与会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作相应的调查,如果存在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必然会对其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
意义: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对抗组织行为形式,并作出相应处分,对教育、保护和惩戒党员及领导干部具有现实的意义。
依据: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
分类: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1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02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03包庇同案人员;
04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05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安全应急工作纪律行为情形及其处分形式分类
概念: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中,可能的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违纪的党纪处分形式的分类。
意义: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可能的违纪行为,对预防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安全生产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纪律,以及依法、依规惩戒领导干部违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依据: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
分类:
01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造成较大事故损失。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2分配应急救灾款物明显不公。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注: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4安全生产工作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2)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3)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4)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5)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6)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05事故统计造假。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注: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6上级安全检查不如实报告。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注: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07干预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08干预和插手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司法活动。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9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录取工作中违法违纪。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情形及其处分形式分类
概念: 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情形的分类及其相应行政处分。
意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明确的分类管制,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具有现实的意义。
依据:国家监察部 原国家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分类:
01 不执行或相抵触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2)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02 违法、违规行政许可或审批行为。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2)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3)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4)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5)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03 违反危险化学品监管法规标准行为。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2)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04 干预、插手生产安全经营行为。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2)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3)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4)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05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06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为。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2)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3)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07 利用职权谋私、谋利、舞弊等行为。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2)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分类
概念: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
意义:对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明确的分类管制,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具有现实的意义。
依据:国家监察部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分类:
01 企业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3)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6)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02 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4)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6)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03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04 不执行事故处理决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清单:
党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党纪违纪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9类18种
1.对抗组织事故调查和责任审查;
3.分配应急救灾款物明显不公;
4.安全生产领导不力,监管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损失。
5.安全生产工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6.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灾害统计造假;
7.对上级安全检查、审查不如实报告;
8.干预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
9.干预和插手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司法活动;
10.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录取、取证等工作中违纪。
注:具体18种行为细分可查看原文。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清单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7类25种
1.不执行或相抵触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行为。
2.违法、违规行政许可或审批行为。
3.违反危险化学品监管法规标准的行为。
4.干预、插手生产安全经营活动的行为。
5.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
6.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7.利用职权谋私、谋利、舞弊等行为。
注:具体25种行为细分可查看原文。
国有企业及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清单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4类17种
1.企业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违法、违规的行为。
4.不执行事故处理决定的行为。
注:具体17种行为细分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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