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4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病历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场)服务中心残疾人证办理服务窗口申请办证,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行动不便、确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申请上门评定,经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开展上门评残服务。
申请人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办残疾人证,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定监护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其他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材料中任意一项:
1.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2.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合法证件。
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人服务”微信小程序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交残疾人证事项办理申请,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全的可在县级残联审核不通过后重新申请,或容缺受理后补全。
视力障碍者,须携带县级医院以上的视力测评表及眼底镜检查单。
智力障碍者,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智力类儿童必须携带徐州儿童医院智商评分表及生活能力评定量表。
听力障碍者,须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电测听、ABR检查报告及病历;不满2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级的,核发残疾人证。年满2周岁至不满4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三级的,核发残疾人证。
言语障碍者,须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检查病历;年满 3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喉部切除术后,丧失语言功能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精神障碍者,成人须携带所有看病记录、住院病历,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孤独症儿童必须携带徐州儿童医院或东方人民医院评定量表及诊疗病历,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因疾病、外伤、中毒等原因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障碍的,应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因遗传、先天因素导致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双眼球摘除、成年人身高低于130厘米以及肢体明显缺损、畸形等提出申请的,病历不作为必要的残疾评定资料且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各镇(街道、场)残联专职委员接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携带申请表格及诊疗、住院等相关资料,到指定医院接受鉴定。鉴定后把相关申请表、评定表留存在评定医生处。
县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采取所在地办公地点张贴申请人评定级别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期满且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打印残疾人证。
县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到镇(街道、场)残联,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存档并长期保存;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申请人(或监护人)携带残疾人身份证至当地镇(街道、场)残联,领取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遗失和污、损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2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照,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场)提出补办及换领。
残疾人户口跨县(市、区)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本人残疾人证至现户籍地残联申请迁入,现户籍地残联应当予以办理残疾人证。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冻结残疾人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注销该残疾人证。
二、残疾学生教育生活补助和
大学生学费补助
1、具有本县户籍;
2、学生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特教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前三年的学生)和全日制高等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补贴标准:
1、高中阶段:1500元/人/年。
2、高等教育阶段:2000元/人/年。
申报材料:
1、填写《江苏省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页、本人社保卡(开通银行卡功能)复印件;
3、由就读学校开具的在读证明(按学年提供)。
1、具有本县户籍;
2、学生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在江苏省外各高校(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认证的境外院校)以及江苏省内部属高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补贴标准:
1、本专科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2、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补助办法:
申报材料:
1、填写《江苏省残疾大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页、本人社保卡(开通银行卡功能)复印件。
3、本学年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学信网相关学籍学历证明材料、学费发票原件(或电子票据)。
办理及上报在读证明时间
每年1月1日一5月10日
办理地点
各镇(街道、场)残联
咨询电话
沛县残联就业股:
0516—89635116
三、残疾人贷款贴息
1、具有沛县常住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从事农村种植、养殖或加工项目以及其他行业生产销售项目的残疾人(机构法人)。
1、贷款期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1年以上的,按照1年期限给予贴息。
2、贷款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贴息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补贴。
3、贴息贷款额度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残疾人可自主选择在沛县任何一家正规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到贷款银行还清本息后,将还款凭证、利息单或承贷机构的还款利息证明及相关资料报残联。
1、填写《沛县残疾人康复扶贫到户贷款贴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沛县工商银行卡、贷款结清证明;
3、贷款银行还本付息证明加盖银行公章复印件(借款借据、收贷收息凭证等)。
办理地点
各镇(街道、场)残联
咨询电话
沛县残联就业股:
0516—89635116
来源 | 沛县残联
编辑 | 燕原斌
审核 | 市残联宣传文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