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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文|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张宇清 黄柯 整理
2014年2月至5月期间,黄某某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等相关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利用私自购买的B超机,采取“上门服务”或在家“接诊”的方式为周边地区8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获利共计5700元。
法院认为,黄某某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为多名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对黄某某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选自(2014)宜刑终字第00219号】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36条第1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9、4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母婴保健法第32、37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5、42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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