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一法一案
一、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某卫生健康局在对其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督察时,发现案涉医疗机构在患者田某留流产后,直接建议患者田某手术治疗,未给予患者田某治疗方案的知情选择,《手术知情同意书》也未给予替代方案告知。
处理结果:案涉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二、有法可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三、典型意义
术前医生需清晰、详尽地向患者及家属阐述手术目的、过程、预期效果及潜在风险,确保信息透明,消除信息不对称。同时,强调手术替代方案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通过全面介绍可选择方案,帮助患者根据自身病情、风险偏好及生活质量需求,做出明智选择。此举不仅体现医疗的人文关怀,也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促进医患信任与合作,为手术成功及术后康复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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