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一法一案】2024年第41期《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健康   2024-12-23 20:04   重庆  

一周一法一案

一、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某卫生健康局在对其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督查时,发现自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3月14日,乔某某将医师执业证书出借出租给某诊所。

处理结果:违反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二、有法可依

《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三、典型意义

医师执业证是医生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定凭证,医师不得出借执业证,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安全的要求。出借执业证意味着存在非专业人员以医生身份行医的可能,这将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同时,出借行为也违背了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出借者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因此,医师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出借执业证,以确保医疗行业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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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稿丨法务办
 初    审丨吴   桐
 复    审丨呙梦悦
 终    审丨杨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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