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扬州最新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发布!事关扬州所有小区!
其中不少都是和大家息息相关的,值得关注!
1、空置房物业费和空置车位汽车停放费均减免30%;
2、临时停车,业主2小时免费,非业主1小时内免费;
3、物业费预收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车位费预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电梯起始层的住户免收电梯运行费,装修完毕未违反装修协议的,应如数退还装修保证金;且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具体收费细则和规定如下:
一、扬州最新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发布!息息相关!
近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3部门联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将于2024年5月20日正式执行,适用于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通知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收费期限、空置房优惠政策、临时停车服务费、公共能耗和电梯运行费、非机动车集中充电收费、装饰装修收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优惠政策方面:
《通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普通住宅物业,业主应当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减免30%交纳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
《通知》明确住宅管理区域内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已售(租)车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减免30%交纳空置期间的汽车停放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
临时停车服务费方面:
《通知》明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室外临时停放的各类轿车、小型汽车,业主的在2小时内免交临时停放费,非业主的在1小时内免交,合同约定免费停放时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超出免费时段,临时停放的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收费2元;小客车、2.5吨以下货车每次3元,2.5吨以上货车每次6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室内临时停放的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3元。上述每次计费周期为每次12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停放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通知》明确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行政执法、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不得收取停放费。
收费期限方面:
物业费预收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车位费预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人防车位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可以采取预收方式,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公共能耗和电梯运行费方面:
《通知》明确公共能耗费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消防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缴的费用,应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方式向全体业主分摊收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或单独列支的,不得重复计费。
《通知》明确电梯运行费是电梯日常运行的能耗、一般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责任保险,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电梯起始层的住户免收电梯运行费。
带有地下车库且电梯从地下车库到达本层的一楼住户,其电梯运行费按不高于一楼的建筑面积的80%收取;
一楼以下没有专有(产权、使用权)面积的或户内有楼梯能够到达专有面积的免收电梯运行费。
非机动车集中充电方面:
《通知》明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非机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服务者,可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包含电费和服务费,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列示。服务费应体现集中充电公益性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提供者协商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装饰装修方面:
《通知》明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事项、约定装修保证金等内容。
装修完毕未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如数退还装修保证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建筑垃圾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和处置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饰(修)企业(工人)收取其他费用。
二、江苏最新物业新政:规范了业主大会、业委会、公共收益等;
今年年初,江苏物业新政发布。
作为江苏省级层面最新公布的物业新政,其对大家很关心的业主大会、业委会、公共收益等方面都做了最新的规范,
重点如下: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社区(村)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在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况下拒不移交,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转移、隐匿、毁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
(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予以罢免。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①、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益,优先用于电梯维修、改造、更新。
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提高资金收益水平。
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目前扬州物业收费标准
2013年,原市房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并公布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扬价服〔2013〕28号)对收费指导价进行了调整,原服务标准不变,并且一直执行到现在。
七级物业,最高收费标准为1.60元/月·平方米
六级物业,最高收费标准为1.30元/月·平方米
五级物业,最高收费标准为1.00元/月·平方米
四级物业,最高收费标准为0.80元/月·平方米
三级物业,最高收费标准为0.65元/月·平方米
二级物业,最高收费标准为0.50元/月·平方米
一级物业,最高收费标准为0.30元/月·平方米
且通知说明,广大市民如发现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违法问题,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写在最后:
你家小区的物业怎么样?物业费征收是否合规?欢迎留言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