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1.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2.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3.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4.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规定指出,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此外,规定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规定指出,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具体要求如下:(一)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1.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
2.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
3.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
4.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3.群众公认度较高;
4.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5.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1.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4.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7.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8.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9.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10.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11.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此外,规定还提出,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1.不符合公务员晋升职级基本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基本资格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二)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1.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4.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规定提出,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规定指出,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