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职称职数如何设置的?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法和原则!

文摘   2024-12-24 19:19   安徽  

事业单位的职称职数设置:

确定岗位总量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确定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 总体结构比例: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省属和副省级市属事业单位为3∶4∶3;地级市和副省级市区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和副省级市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 内部等级比例: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确定工勤技能岗位职数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其他特殊情况

🌼🌼🌼• 政策倾斜:如宁德市对取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可先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

🌼🌼🌼• 特殊贡献或急需人才:单位若有特殊贡献者或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增加职数.

🌼🌼🌼• 职称制度改革:部分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称制度改革,调整职数设置或聘用方式,为优秀人才提供晋升机会.

事业单位晋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和相关要求:

管理岗晋升

🌼• 晋升条件:一般管理九级职员需任职满3年可晋升管理八级;管理八级职员在职满6年,任期内年度考核有一个为优秀,可晋升管理七级;管理七级的职工在职满13年、工作已满25年,并且任职期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晋升为管理六级;管理六级的职工在职满13年、工作已满30年,并且任职期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晋升为管理五级.

🌼• 晋升流程: 达到晋升条件后,由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组织考察、民主测评等程序,符合要求的予以任命.

专业技术岗晋升

🌼• 晋升条件:专业技术岗人员需取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且单位有空缺岗位才能晋升。初级晋升中级一般需工作满一定年限,如本科毕业1年后可评定初级职称,取得初级职称4年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中级晋升高级一般需取得中级职称5年后可申报高级职称。同一层级内部晋升,如中级十级晋升中级九级,通常要满3年聘期.


工勤岗晋升

🌼• 晋升条件:工勤岗位从低等级晋升到高等级,一般需在低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如竞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职级职数比例如何设置?职级并行后你最关心的七个问题!


问题一:职级是什么?
——职级是与领导职务
并行的晋升通道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问题二:职务与职级序列有哪些?
——领导职务分十个层次,职级序列分三大类别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问题三:职级如何设置?

  

规定指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1.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2.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3.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4.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问题四:职级职数比例如何设置

 

规定指出,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此外,规定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问题五:职级如何晋升?
——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

  

规定指出,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1.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  

2.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  

3.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  

4.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3.群众公认度较高;  

4.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5.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三)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4.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7.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8.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9.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10.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11.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此外,规定还提出,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问题六:不得晋升职级、降低职级的情况有哪些?

  

(一)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1.不符合公务员晋升职级基本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基本资格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二)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1.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4.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规定提出,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问题七:职级与待遇如何挂钩?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规定指出,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
  
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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