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小学生起诉学校!法院判了:学校过错判定,属于合理教育惩戒!

文摘   2024-12-28 16:26   安徽  

在校期间扎、咬同学

老师发现后对其批评

并要求其道歉

因态度敷衍老师责令其

再次向同学道歉

得知此事后,家长不干了

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孩子犯错

学校到底可以实施哪些惩戒措施?

看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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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一年级的学生小蔚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学校老师发现后赶紧制止,并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班会上,老师让小蔚向其他同学道歉。然而,小蔚的态度让同学们觉得不够诚恳,对此,老师再次要求小蔚郑重道歉。

事后,小蔚的家长不干了,认为学校老师当众指责小蔚、不听小蔚解释、无理要求小蔚当众反复道歉,造成小蔚心理严重伤害,致使小蔚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小蔚的家长代理小蔚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对小蔚造成的损害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批评、责令道歉属于合理教育惩戒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在于学校老师对小蔚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超出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本案中,小蔚家长主张学校存在不当训斥、让小蔚当众给其他学生道歉等行为,造成了小蔚的精神损害。对此,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学校对小蔚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老师批评并要求小蔚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教师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故判令驳回小蔚家长的诉讼请求。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今年出台的《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将“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纳入其中,为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包括点名批评和责令赔礼道歉。

体罚超出惩戒范畴不可取

“本案中,老师要求小蔚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条文许可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陈晓东说,在要求学校教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对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惩戒权的权利予以保护,本案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进行了判断及认定,进而作出了如上判决。

对于如何平衡学校惩戒权与学生权益之间关系的问题,陈晓东表示,教育惩戒以学生的成长为出发点,惩戒权的核心目的在于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因此,学校应当实施合法的教育惩戒,坚持合法、适度原则,比如教师在课堂上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进行点名批评,或要求他们做书面检讨,这些都是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措施,合理合法,但若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如让学生在教室外罚站超过正常限度甚至直接击打、刺扎学生,对学生身体造成损害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切莫为之。

判了!学校无过错

课间,三名学生在玩闹中造成一人受伤,那么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重试

近日,长安区人民法院鸣犊法庭(少年法庭)杜秀娟法官受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三名学生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


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竟然不承担责任?


别着急,先一起来看看案件的事实和经过吧!


 案件经过


小王、小李和小赵三人系某校学生,课间小王和小李坐在操场东侧墙角台阶上摞放起来的垫子上,小赵看见后抱着玩闹的心态用脚踢了垫子,垫子重心不稳,小王、小李随着垫子一并倒下,倒下时小李压在了小王的身上,小王脸朝下摔倒磕到了牙齿。小王受伤后被送往医务室,学校及时联系了其家长并将小王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小王两颗牙齿折断,需要择期进行牙冠修复。事发后,小王家长将小李、小赵以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审理


审理过程中,杜秀娟法官深入学校,通过走访师生、查看校区环境等方式详细调查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按照调查的内容审查了相关证据,得出以下结论:事发时为课间,涉案垫子摞放在墙边台阶上系上体育课所用,远离教室,未影响学生通行,亦非放置于学生课间活动场地。事发后,学校积极联系就医,协调各方处理治疗和赔偿事宜,且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同学之间不要打闹,防止出现意外事件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不应该因为学生的个人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而三名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自控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应当知道或者有能力预见其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小赵踢垫子的行为与小王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义务;小李和小王一同在四面没有保护的高垫上玩耍,倒地时小李压在了小王的头部,所以小李与小王的受伤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王受伤亦与自身在高达72厘米的垫子上玩耍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判决


综合小王受伤原因、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力大小,杜秀娟法官依法酌情判处小赵承担70%责任、小李承担20%责任、小王自行承担10%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宣判后,小赵及其家长不服,提起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责任划分标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职责是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而不是无限责任主体,不能仅因学生在学校内受伤就认为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学生虽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自身安全等事项应当有自身的判断,在校园内玩耍时也应当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长安法院将继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持续做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

相关链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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