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在提取血液样本前逃跑
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法律追究
实际上
依据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
照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激动和,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成本高,因小失大不可取,
民警检查要配合,侥幸心理要不得。
END
供稿:刑庭 何义义|编辑:刘形阳
二审:张震|终审:邢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