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抽血脱逃 “呼气”照样定罪

政务   2024-12-02 16:51   安徽  

醉酒驾车被民警查获
竟在提取血液样本前逃跑
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法律追究
实际上
依据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
照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2024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某酒店开往家中,23日凌晨0时许,程某又驾驶该车由家中前往酒店寻找手机,寻回手机后又驾车返回家中。在返回路上,程某驾车撞入路边商铺,造成车辆前部以及路边商铺卷帘门、商铺内物品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公安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公安民警遂依法将程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抽血前程某竟在医院检验科与民警争辩时趁机脱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激动和,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司机朋友:
酒后驾车成本高,因小失大不可取,
民警检查要配合,侥幸心理要不得。
逃避、阻碍或暴力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但会从重处罚,还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

END


供稿:刑庭 何义义|编辑:刘形阳
二审:张震终审:邢亚东

庐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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