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狗惹的祸?

政务   2024-12-12 16:54   安徽  

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宠物成为“家庭成员”之一
也有不少人出于好心喂养流浪动物
然而
随着动物伤人事件的频发
相关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12月5日,缺口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宠物狗引发的纠纷,在承办法官王凌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去年7月,两只小狗在龙桥镇某条街道上相互追逐时,不巧与正在骑车的王大姐发生碰撞,致使王大姐受伤。经交管部门现场调查认定,两条狗的主人朱某和吕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凌在接收本案材料后,立即联系朱某、吕某了解相关情况。吕某表示,他认识到是由于自己遛狗时没有系绳才导致事故发生,事发后他第一时间驾车将王大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朱某则认为,那条狗是在他家附近流浪的,因为他时常投喂食物,所以狗才经常到他家玩,他并不是狗主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调解过程中,王凌向吕某、朱某解释了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列举类似案例向朱某解释,因其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可被认定为饲养人。

经过王凌的释法说理和居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经常、固定的投喂行为客观上会造成流浪动物的习惯性候食,从而增加附近居民受伤的风险,因而投喂者对该流浪动物应当尽到管理职责,当流浪动物发生伤人事件时,投喂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本案涉及的情况,还有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类型。例如,被遗弃的动物伤人,原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流浪动物在小区、宾馆、商场等营业场所、公共场所伤人,小区物业等相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何种类型,相关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动物安全管理职责,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ND



供稿:缺口法庭 吴茜|编辑:刘形阳
二审:张震|终审:邢亚东

庐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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