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官,感谢你的公正判决,我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杨某,将一面印有“青天有鉴,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民三庭方奇法官手中,表达了对法官公正办案、为民解忧的感激之情。案件回顾:2015年8月开始, 胡某陆续向张某借款28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于2017年11月1日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2020年11月12日,胡某、张某与杨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胡某分期归还280万元借款直至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其中杨某为胡某需在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的20万元款项提供担保,若胡某未按期归还,由杨某承担此款项。
后胡某未按期还款,张某将借款人胡某以及担保人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其借款及利息。杨某辩称张某未在保证期间向杨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应免除其保证责任。庭审中,方奇认真梳理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庭审举证、质证以及充分辩论,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经查,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依法应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杨某为胡某担保的20万元借款履行期限为2021年5月30日,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杨某主张过权利,故保证人依法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胡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张某要求杨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杨某认为法院判决公平公正,便有了开头的一幕。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民法典对保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借条有了担保人签字并不是一劳永逸,只有正确、及时行使权利,才不会导致担保过期。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供稿:民三庭 吴忆琼|编辑:刘形阳
二审:张震|终审:邢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