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近日,庐江法院汤池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至2022年期间,时任A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的王某,多次在从事烟酒销售的邢某处赊购烟酒等商品。后王某代表公司与邢某进行结算,由王某出具一张加盖公司印章的欠条,欠条载明:“欠邢某50485元,A公司,2022年6月1日”。
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其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官说法】
要想回答邢某“我到底该问谁要钱”的问题,就要先弄清楚王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邢某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END
二审:张震|终审:邢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