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起潜川】我到底该找谁要钱?

政务   2024-11-29 21:00   安徽  

“法官,我到底该找谁要钱?”

——没有代理权限的负责人拿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主体是谁?

案情回顾:近日,庐江法院汤池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至2022年期间,时任A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的王某,多次在从事烟酒销售的邢某处赊购烟酒等商品。后王某代表公司与邢某进行结算,由王某出具一张加盖公司印章的欠条,欠条载明:“欠邢某50485元,A公司,2022年6月1日”。


后来,邢某拿着欠条找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则称赊购烟酒出具买卖合同是王某的个人行为,与A公司无关,让邢某去找王某本人要钱。邢某拿着欠条找王某要求付款,王某又说他是代表A公司与邢某签订的买卖合同,让邢某去找A公司要钱。邢某无奈,诉至法院。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其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官说法

要想回答邢某“我到底该问谁要钱”的问题,就要先弄清楚王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邢某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王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邢某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王某虽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法定的代表该公司订立合同的权利。但他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王某出具的欠条加盖了A公司印章,公司印章是具备证明公司身份的关键经营资料,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在公章真实的情况下,加盖印章即代表了公司的意思表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印章持有人具有公司授权。

王某与邢某进行的是赊购烟酒这种小额、简易、交易模式偏向于粗糙的商业往来,邢某已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对王某的身份的进行简单的合理的审查,邢某主观上属于善意,没有过错或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王某是代表公司与邢某进行烟酒等商品买卖,买卖合同主体是A公司,所以邢某应该找A公司要钱!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ND


供稿:汤池法庭 黄芬|编辑:刘形阳
二审:张震|终审:邢亚东

庐江县人民法院
发布庐江县人民法院重要司法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