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等——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三批)行政诉讼专题

政务   2025-01-10 11:54   辽宁  

问题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与处理地不一致时,应当如何把握处罚标准及执法管辖问题?

答疑意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基准点确定处罚标准及地域管辖。违法行为人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进行异地处理,不产生改变处罚标准及变更地域管辖的效果。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把握:

第一,行政执法管辖中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的管辖原则亦是如此。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与其法定职权的空间范围相一致,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以扩大解释的方式突破地域管辖规定。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协助行为系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便民举措,不因该协助行为而取得对违法行为的执法管辖权。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马传贤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朱宏伟

问题6: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

答疑意见: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在案卷中的信息,包含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决定等相关材料。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通常由负责卷宗制作或者保存的行政机关承担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如果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司法实践中要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对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要科学判断。此类信息不宜公开,主要考虑到公开后可能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造成损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开时机尚不成熟、公开效果不佳等因素。

第二,行政机关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考虑:一是有无法律、法规、规章对所申请信息应当公开的专门规定;二是相关信息是否与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关联;三是行政机关是否已将所申请的信息纳入执法卷宗;四是申请人能否依法通过申请阅览卷宗获取所申请的信息。

第三,要疏通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具有知情权的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路径获取信息渠道。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可以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查阅案卷材料属于卷宗阅览权的行使范畴,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请人依法有权知晓相关案卷信息的,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定路径获取。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拓宽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各环节的卷宗阅览权。

来源: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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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胡瑞雪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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