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政务   2025-01-01 11:01   辽宁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的某天夜里,许某驾驶电动车行至某路口时,与同向骑行自行车进入路口的黄某相撞,两人不同程度受伤,黄某见状骑车离开现场。许某在送医抢救后,经鉴定为一个八级残疾和一个十级残疾。此后,黄某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经交警部门调查,许某夜间驾驶未开启灯光的电动车行至路口,车速过快且对前方车辆情况疏于观察,撞击同向正常通过路口的非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黄某未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但其在发生事故后既未保护现场,也未抢救伤员并报案,而是驾车逃逸,故公安机关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因相关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许某遂将黄某诉至法院。

被告黄某辩称,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仅用于确定行政违法责任,不能用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黄某承担许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20%的责任,由许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那么,为何黄某事故认定全责,最终法院判决只需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黄某应否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认定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有何区别?

事故认定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能等同,理由主要有三:

首先,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事故认定书本身既不是处罚决定,事故认定责任也不能等同于事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通过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成因及过错,进而划分事故责任,并据此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通过民事诉讼,通过查明侵权事实,确定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中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大小,且主体并不限于事故当事人,比如可能会涉及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用人单位等。

其次,从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上看,其应当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事故认定书也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事故认定书并不是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还要综合分析考虑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中的各方过错。

来源:法之苑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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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尹 珅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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