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办案民警作为侦查人员需要在扣押清单上签字,其主要职责是对扣押财物或文件的过程进行见证和记录,确保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所扣押物品的真实性、关联性等,是扣押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之一。 而保管人则主要负责对扣押后的财物或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不被损毁、调换、挪用等,以保证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保管人通常是公安机关内部专门负责保管扣押物品的人员,与办案民警在职责分工上存在明显不同。 要求两人分别签字,也是为了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防止出现单人操作可能导致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
来源:闽典法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