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飞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电话通知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时,不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自首 主动到案 不主动交代 自动投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飞与被害人刘某霞(女,殁年43岁)系同村村民,两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刘某霞提出分手,吴某飞心存怨恨欲报复杀人。2021年3月23日,吴某飞购买一袋水泥放置于轿车后备箱后约刘某霞见面。吴某飞驾车接上刘某霞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某篮球场附近。后吴某飞在车内强行与刘某霞发生性关系,刘某霞当场表示要彻底结束双方不正当关系,吴某飞遂双手用力掐住刘某霞颈部直至刘某霞窒息死亡。当晚,吴某飞用水泥袋捆绑刘某霞的尸体沉入铜陵市义安区一河流中。
当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飞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刘某霞失踪一事。吴某飞接到电话后,驾车赶到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吴某飞谎称刘某霞乘坐他的车子后独自下车离开。公安机关调取视频监控发现吴某飞陈述与事实不符,遂于2021年3月24日凌晨将吴某飞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皖07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某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吴某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2309元。宣判后,吴某飞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1)皖刑终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2)最高法刑核95614378号刑事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刑终331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吴某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飞采取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刘某霞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刘某霞发生性关系,又构成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飞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刘某霞失踪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吴某飞没有配合调查,故意作虚假陈述。吴某飞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且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发现被害人失踪与行为人有关,电话通知行为人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行为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调查时,故意做虚假陈述,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依法不构成自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23条
一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07刑初4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年10月8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皖刑终331号 刑事裁定(2022年8月4日)
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刑核95614378号 刑事裁定(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