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行为特征】
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具体表现为:①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收集个人信息的,应经被收集者同意,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其他不特定主体不得通过技术手段从他人计算机或存储介质等中窃取,或者通过非法购买等方式获取个人信息。②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未经个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通过传输、公开等方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都构成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刑法》已经规定了构成犯罪的标准,如实施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个人和组织。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44条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