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实行军衔制,全军5万余名女军官,仅有4666人被授予军衔

文化   2024-10-15 10:11   福建  



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实行军衔制,从1950年开始筹划,到1955年9月27日怀仁堂授衔,一共历时5年,为我军正规化、标准化的军队建设迈出了第一步,作为军史的一部分,“55军衔制”名载史册。

1956年2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部联合向中央军委呈报《评衔工作总结》,列出的“评衔工作总结统计表”中“已评定军衔的妇女干部职务与军衔级别对照统计表”显示:

在全军干部中,女性干部被授予尉官以上军衔者只有4666名,仅占全军军官授衔总人数的0. 8%,在这4666名女性军官中,将官仅有1名少将,校官有43名,尉官共计4622名。

以当时在全军服役的5万余名女性军官人数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非常低的比例。1955年我军首次实行军衔制时,被授予军官军衔的女性人数,不到女性干部总人数的1/10,仅是其中极少极少的一部分。

而军队中的大部分女性干部,都未被授予军衔。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1955年全军首次实行军衔制时,女性干部获授军衔者寥寥无几呢?

下面,通过史料,让我们来全景了解1955年全军首次实现军衔制时,关于女性干部授予军衔的历史背景,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

首先,1952年的军队干部评级,是我军走向正规化、标准化建设的第一步,是为1955年的全军授衔,提前做出的准备工作。

1952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部统计,在全军十几万女性军人中,担任副排职以上的女性干部人数为5万余人。

1952年7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关于整编中妇女干部处理的办法》中指出:

“在此次整编中,有些地区和单位由于编制紧缩,组织变动,将妇女干部大批调出,未获得妥善处理,因而使妇女干部情绪波动很大。”

从这份文件中可以看出,早在1952年军队刚刚开始评级时,一些地区和单位便已经出现了大批女性干部转业的情况。

1953年6月2日,根据中央军委于1953年1月发出的《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关于今后部队妇女同志工作问题解释要点》中指出:

“为适应部队正规化、标准化建设的要要,在执行新编制后,妇女同志除适应于军队工作的仍留在部队工作外,凡不适宜于军队工作的将有计划有步骤地转至地方工作或学习。

少数既不适宜于军队工作又不能转业就学者,则将复员或按家属待遇安置。”

总政治部在这份文件中着重强调:

“在正规训练中,军事生活紧张,工作和纪律要求严格。一切部队人员并要根据部队任务的需要随时调动,特别是今后的战争是机械化的战争,是各兵种协同作战,在遂行战斗中与工作上所要求的速度和准确性与过去是不同的。

未来战争将是异常紧张和猛烈的,非有健强的身体,是不能担负现代化战争的严苛任务。

而一般的妇女同志,由于生理、生育等方面的关系,使其难于适应军队的这些严格要求,已经不应该再勉强大量留在部队。”

这份文件还特别指出:

“这是爱护和照顾军队中的女同志,更是为了应对将来高强度、高烈度的现代化战争的需要。

有的妇女同志关心军衔,但实行军衔制度,是军队正规化、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基本目的在于严格军队纪律,鼓励干部上进,加强军队的战斗力,不能看成是对参加革命斗争的一种报酬。”

继6月2日,总政治部的这份文件颁发之后,1953年7月10日,中央军委又颁发了《关于处理妇女同志转业及调整妇女同志工作的补充指示》。

在《关于处理妇女同志转业及调整妇女同志工作的补充指示》中,中央军委具体规定了:

军队妇女同志的分工问题,政治干部由政治部门负责处理。军事行政技术干部由干部部门负责处理。班以下妇女人员由军务部门负责处理。”

这份文件指定由政治部门、干部部门和军务部门三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联合妥善解决妇女同志的安置问题。

1953年9月3日,中央军委又颁发了《对于在执行“关于处理妇女同志转业及调整妇女同志工作的补充指示”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

1953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勤部颁发了《复示华东军区关于部队妇女同志入地方学校的几个具体问题》。

从上述这些文件的指示精神中可以看出,从1952年军队干部评级开始,出于军队正规化、标准化的需要,并着眼于未来高强度、高烈度现代化战争的出现,把军队中大部分妇女干部以转业、入学等方式退出现役,已被正式提上了工作日程。

195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发了《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决定中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一、作战部队除军、师所属卫生部门外,其他妇女干部一律退出现役。

二、省军区机关和后方机关,只在下列各种职务内可酌情留用妇女工作人员,但一般应作为工薪制职员:

1、医院和卫生机关的医务人员。

2、各军事、技术、业务院校的专科教授、教员等。

3、军队技术部门的工程师、技师、技术员等。

4、军队翻译、专业性会计、统计,以及档案、图书、文印、打字人员。

三、留用的妇女干部中,只对担任医院正副院长、军医、助理军医或工程师、技师职务的妇女工作人员,在实行军衔制时,可授予军衔。

四、军队中五类妇女工作人员安置办法和期限。

1、除军、师所属卫生部门外,不论担任何种职务的妇女工作人员,应一律调离部队,分别按转业或复员处理,并限于1955年6月底以前处理完毕。

2、在省军区及其以上机关和后方机关担任上述职务,因工作需要不能调离者,应一律改为工薪制职员,其工薪标准另行规定。

3、未担任编制内职务或因病休养的妇女同志,均应作复员处理,并限于1955年3月底以前处理完毕。

4、虽担任编制内职务但不在上述任职规定范围内工作的女同志,均应作转业或复员处理,并限于1955年底以前处理完毕。

5、应当复员而无家可归的妇女同志,1955年3月底以前尚未处理完毕者,可暂由军队按老战士标准供给,但至迟应于1955年底以前处理完毕。

五、今后非经军委批准,任何部队、机关、学校,不得再吸收妇女同志到军队服务。

随后,根据中央军委《1955年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度的决定》和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部于1955年1月12日联合公布了《评定军衔的工作计划》。

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在这份文件中详细列明妇女干部的军衔授予办法,以及退出现役的种种安置保障措施。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颁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其第三条第五款妇女干部授衔规定:

“妇女干部,在军队编制序列内担任医院正、副院长,军医,助理军医或工程师、技师职务者,授予军衔。”

1955年2月19日,总干部部颁发《关于军衔奖励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其中对妇女授衔政策又作出了一些调整。

这些调整的范围包括:

“曾任医院正、副院长等可授衔的五种职务,后因工作需要改任技术行政领导工作,如卫生部门的处长、科长、科主任、门诊所长、助理员,或其他技术部门具有技师业务水平的技术员,目前工作称职者,亦可授予其军衔。”

1955年4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再次联合颁发《关于评定军衔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军医人员中的门诊所长、医院科主任、护士长、司药和各技术业务部门中具有技师业务水平的技术员。

二、比照军医人员职务和技术类别的兽医、助理兽医等。

三、曾经专业学校毕业,现任专门技术性职务,如雷达学校毕业之雷达技术员,测绘学校毕业之制图员、计算员,炮兵技术学校毕业之检验员和任技术工作之助理员,以及由地方各高等学校毕业在部队任各种专业的技术员。

四、各军事院校已参军评级的专业教员、助教,和经各军事院校训练毕业,分配担任助教和研究员者。

1955年9月6日,在全军首次实行军衔制的20天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再次联合重新颁发了《关于妇女干部评定授予军衔问题的规定》。

这份文件指出——

“关于妇女干部评定、授予军衔问题,自1955年4月《关于评定军衔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下发后,各单位又提出一些具体职务,请示是否评定授予军衔。现经请示军委同意,作如下规定并说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现任医院正、副院长,军医、助理军医,兽医、助理兽医,司药、药物检验员,工程师、技师等职务,或原任上述职务,后因工作需要改任技术行政领导工作者,均评定、授予其现役军衔。如改任非技术性的行政职务者,则均不授予军衔。

二、凡经大学和相当大学之专科学校毕业,现任我军各专业技术学校教员、助教者,经考察政治纯洁,适合在军队长期工作,并已参军和评级且符合授予军衔条件者,均评定授予军衔。

若未参军或参军未评级者和在其他各院、校、预校、文化速中担任物理、化学、数学教员、助教者,均不授予军衔,仍为工薪制职员。

三、凡经大学和相当大学之专科学校毕业,现在担任编制军衔范围内专门技术性军官职务者,如各专业的研究员,技术员,助理员等,经考察政治纯洁,适合在军队长期工作,并已参军和评级且符合授予军衔条件者,目前均可评定授予军衔。

如担任非技术性或一般技术性职务者,则不授予军衔。

四、除任上述二、三两条所列职务,并需经过大学、专科毕业者,可授予军衔外,对任职较易培养的一般性技术职务,且不需要有大学、专科毕业的学术水平者,均不予评定、授予其军官军衔,应对其进行教育,说服其改为工薪制职员。

五、凡现已改为工薪制职员者,虽符合上述授衔条件,也不再评定、授予军衔,以免反复动员,增加工作中的困难。”

由此,对于军队中的女性干部,哪些可以评定、授予军衔,哪些不再评定、授予军衔,总政治部和总干部部都作出了统一并且详尽的规定。

综上所述——

从1952年7月11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关于整编中妇女干部处理的办法》开始,直到1955年9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部联合颁发《关于妇女干部评定授予军衔问题的规定》为止,按上述列出的所有文件要求,使得全军5万余名女性干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实行军衔制时,仅有4666人被授予了军衔。

首次军衔制实施5年后,1960年,按照中央军委的决定,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原军队妇女干部落实政策和待遇。其中身体健康者陆续重返部队,被重新安排工作并分配职务,按相应职务授予其相应军衔。

一些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原军队妇女干部,则由军队按离休干部供养,并恢复军队级别。

参考资料:

1、中国共产党新闻网《1955年首次授衔的前前后后》

2、党史博览《简述1955年首次实行军衔制与1988年实行新的军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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