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他可以说是一个没有案底的人,但香港警务处却不肯为他向加拿大移民部发出“无犯罪证明”(no criminal record),即俗称的良民证,所以他没法拿到工签来加拿大。
为此,他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申请,再被拒发出工签。
一位姓朱(Chu)的香港男子申请开放式工签,但遭加拿大移民部拒绝,理由是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可能导致移民法执法失误。具体而言,朱未能如实披露曾经数次被定罪的事实。
2023年1月,朱男申请配偶开放式工作签证(spousal open work permit)。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符合资格者的配偶需持有加拿大合法学签或工签。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由香港警务处发出的良民证。
在申请材料中的“背景信息”(Background Information)部分,问题3(a)内容是:“您是否曾经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犯下、被捕、被指控或被判犯下任何刑事罪行?”
朱给出的答案是:“没有”。然而,香港警务处却说没办法为朱提供无犯罪记录,指他曾经在刑事法庭出庭,于两项独立个案中犯下多项控罪。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月31日,被发现驾驶在前仪表板上安装影片显示器(visual display unit)的车辆,该装置可显示储存录影,罚款600元;使用排气系统被改装且未安装催化转化器的车辆,罚款600元;使用尾气超标的车辆,罚款600元。
2018年2月14日,危险驾驶(Dangerous Driving),处罚:200小时社区服务;吊销驾照6个月,参加并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2023年3月,加拿大移民部以信件的方式告知朱男对此事表达关注,要求其在30天内做出回应,并警告如果确定申请中存在虚假陈述,根据移民法将不予入境加拿大,时间可以长达5年。
朱在回复中解释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对加拿大刑法有不同理解,其行为在加拿大算不上刑事犯罪,认为申请材料中3(a)的目的是了解申请人“是否被判犯下有与加拿大刑法中任何条款类似的罪行。香港机动车犯罪与加拿大的省级交通违例相同,不是刑事犯罪。”
2023年7月,移民部签证官拒绝了朱的工签申请。朱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签证官未能理解其对未披露行为的解释,未能考虑到此为无心之过的例外情况(innocent mistake exception),错误地认为违反香港道路交通条例的机动车违法行为等同于加拿大刑事犯罪。
朱还称自己是一名成熟的司机,开车主要是为了工作去养家糊口。2019年获得了重型货车和重型货车的驾驶牌照,从那时起,确曾收到几张与工作相关的交通罚单,例如超载、载重不良等,但所有罚款都已经全额支付。
但法官指出,朱将没有犯罪行为和没有犯罪记录混淆。工签申请文件内的问题是:是否曾经在任何国家犯过、被捕、被指控或被判犯有任何刑事罪行。申请人以某种方式解释问题与此无关。虽然朱所涉定罪根据香港《罪犯自新条例》被视为失效,但已失效定罪规定仅适用于香港。而即使定罪已经失效,按照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外国签证时也必须披露曾经犯下的任何定罪。
法官认为申请人有责任确保工签申请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但朱男未能申报先前被捕并遭检控定罪,且有意为之而非无心之过,是对重要事实的歪曲、隐瞒,后果是可能导致移民法执法错误,阻碍对申请人是否可以进入加拿大做出准确和明智的决定。
法官裁决朱男未能证明加拿大移民部签证官的决定不合理,驳回其司法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