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⑪ | 电动车撞上路边的报废车, 报废车主担责吗?

民生   2024-10-25 17:23   江苏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从审理过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通过对这些与群众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民生“小案件”,让大家品悟案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大道理”,生动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判决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理念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为促进辖区良法善治作出更多贡献。

案情回顾



这是一个深夜
王某骑电动车在回家路上
撞到了一辆重型货车
导致王某受伤
电动车被撞坏
当交警电话联系到重型货车车主刘某时,刘某一脸懵:我这个车早就报废了,都停这里两年多了。我的车可是一动都没动啊,这么大的货车你看不见吗?你是怎么撞上来的。再说,你说撞我车就撞我车了?你有证据吗?难道不会是撞树上了吗?
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后,出具了事故认定书: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与刘某停放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损坏,王某受伤。王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随后,王某因此次事故花费了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5000余元要求刘某赔偿,刘某拒不支付。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刘某认为其已经履行完了车辆报废销户手续,并且已经把车牌、行驶证等交到管理部门进行车辆销户。车辆报废后,一直停在事发区域没有移动。因事故区域缺少监控录像,只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能证实王某受伤的原因,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某认为,刘某的车已经报废多年,但一直停在路边,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地点是非机动车道,事发当天路面很黑,自己正常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因没有注意路况发生了事故,造成车损人伤。对于事故交警部门已经有明确的责任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刘某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及后续王某提供的医院住院病例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刘某虽然认为王某不一定因为撞上货车受伤,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虽然已经对案涉车辆履行了注销手续予以注销,但报废车辆长期废弃在非机动车道,未将报废机动车交由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现原告王某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告刘某对王某的损伤具有过错,应当在事故责任和过错程度内对王某产生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和事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应对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沈九安

民二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关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2012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报废,正确的处置方式是:把机动车交售正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使用。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于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体现了对这种行为的否定。因为按照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或者随意停放,都可能对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本案中,刘某对自己报废的车辆疏于管理,长期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群众安全。报废的车辆因不能投保,没有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引发赔偿难等一系列难题。本案法院依法判令报废车车主刘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旨在提醒广大车主,切勿心存侥幸,对于报废车辆要及时按照规定流程予以处理,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
(文中图片来源网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来源:少家庭、办公室

编辑:杨洁、庞凡丁

审核:李玲、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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