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岁重阳,今又重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2.97亿,占人口总数的21.1%。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 涉老纠纷案件呈上升态势。在重阳节到来之际,泉山法院选取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旨在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引导广大老年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老年人守护好钱袋子 谨防“收藏品”诈骗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之间,被告人戴某、刘某、胡某冒用他人姓名,与多名有投资意愿老年人接触联系,利用老年人通过售卖收藏品等老物件获利心理诈骗,通过虚构高价代买收藏品或者投资收藏品,骗取老年人财务及钱款。被告人戴某还通过以合买收藏品高价出卖为由,哄骗老年人张某使用唯一一套住房办理抵押贷款,用抵押贷款资金购买收藏品实施诈骗。三被告人根据被害人的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共骗取7名老年人获利近45万余元。
【处理结果】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刘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戴某、刘某犯罪数额巨大,对戴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犯罪数额较大,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赃款赃物。
【案例启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热衷于收藏品投资,许多老人有收藏邮票、纪念币、工艺品等爱好。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热衷投资的心理和缺乏收藏专业知识的特点,向老年人虚构高价代卖收藏品或投资收藏品的事实骗取财物,甚至伪装成人员架构齐全、分工明确的正规公司,利用电信网络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老年人投资收藏品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和谨慎,对于自己无法辨别真伪的收藏品、纪念品,切勿轻信对方的高价鉴定,更不能冲动下单。不轻信高价拍卖承诺,多与家人朋友沟通交流,注意留存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原件,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及时报警,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老年人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获支持
【基本案情】
现年81岁的翟老太育有四名子女,其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22年底,翟老太因摔倒导致脑出血,后由四名子女轮流照顾,但大儿子汪某在其照顾期间对翟老太态度不佳,在其他子女照顾期间汪某也极少看望。现在,翟老太年岁已高,身边需要有人实时看护。翟老太希望请保姆照看,保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由子女平摊,同时要求子女每月都能抽空前来探望自己。汪某以没有时间为由不再看望,翟老太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平均承担其各项费用的同时,要求四子女每人每月探望两次。
【处理结果】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两者相辅相成,符合社会正向风气,能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因此,汪某及其他子女不能只提供物质赡养,而忽略了对翟老太的精神状态关注。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翟老太四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翟老太保姆费1000元、生活费300元,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由四名子女平摊,同时每人每月至少两次探望。
【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义务。而精神赡养则要求子女无微不至地关怀老人,更要让老人感到心情愉悦,在不损害老人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要重视、肯定老人的想法和愿望,尊重老人的决定和选择,维护老人的尊严,减少老人的孤独感。
案例三
孤寡老人的遗产能否由尽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继承?
【基本案情】
家住泉山区的赵大爷单身多年,一直无儿无女,平日里与表兄弟李某、远亲张某以及张某的大学同学王某三人关系融洽,相互之间保持联系。后来,赵大爷生病卧床,三人在他住院期间给予了许多物质和劳务帮助,并在赵大爷去世后一同办理了丧葬事宜。后查明,赵大爷在银行遗留存款共48万余元。赵大爷生前无配偶、子女,其父母也已离世,在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李某、张某和王某主张按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共同继承赵大爷遗产。
【处理结果】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李某、张某和王某三人并非其法定继承人,但根据三人分别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平时特别是赵大爷住院期间对赵大爷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并在赵大爷去世后办理丧葬事宜。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据具体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院酌定将赵大爷的遗产银行存款分给李某、张某和王某每人16万余元。
【案例启示】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条立法本意是对关爱老人、尽孝尽悌的非法定继承人给予一定的遗产继承权,正是为了鼓励亲属、朋友间互相关爱,积极照顾孤寡老人,构建和谐互助的社会关系和温暖友爱的人际氛围,这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反之,对于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或朋友关系,但未有任何照顾扶助行为的人,法律不支持其享有遗产继承的资格。具体分给的遗产,应结合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如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综合考量,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