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榜样 | 宁琳:审判的目标是案结事了人舒心

民生   2024-09-27 17:27   江苏  

编者按

一位标兵就是一面旗帜,一位先进就是一个榜样。为持续营造学习先进、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充分展现每月“办案之星”的风采,即日起,泉山法院特别推出“身边的榜样”栏目,通过质朴生动的笔触,展现每月办案标兵法官们如何以精湛的业务能力、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守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下面让我们一同走进8月“办案之星”们的内心世界,聆听他们办案的点点滴滴,感受那份对法律的执着与热爱。

本期作者

宁  琳

民事审判第一庭

三级法官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不变的原则,高质效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也是我进入法院工作以来不变的追求。成为员额法官后,我时刻提醒自己“办结案件不是目标,纠纷化解完毕才是”“判决被维持不是终点,让当事人服判才是”“案子办的多不是业绩,让当事人信任才是”。在审理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我一直努力平衡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畏难案、不厌繁案,一步一脚印地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八月份,我共审结案件61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总结出这样三条办案经验:


紧抓庭前不放手——强化对诉前调解案件的把控

宁琳法官(右)指导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为更加高效解决当事人纷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法院会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及当事人情况等因素,将案件委派给调解员或调解组织诉前调解。在我看来,诉前调解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加强对诉请的审核。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当逐一审核原告的诉状内容,因为诉状中载明的诉请和事实理由系原告的概括性主张,诉请的内容与事实理由是否相符,请求权基础是否一致均系原告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必要因素。若发现原告的诉请内容与事实理由有出入,就可以在诉前阶段与原告进行沟通,向其释明其主张事实及可适用的法律,告知其变更诉请,这样不仅可以更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也可以避免进入实质审理后由于当庭变更诉请给送达程序带来的负担。


加强对案件的分类。诉请审核通过后,应当进一步初步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而将案件根据标的额的高低或事实是否明确予以划分,分类归入易于调解和不宜调解两个类型中。纵观我办理的案件,我一般会将50000元以下标的额的案件划入易于调解的类型,并在诉前调解阶段加大对该部分案件的调解力度。而结合案件的具体类型,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我则会着重审核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是否经过原、被告结算,经过结算且标的不高的划入易于调解的类型,经过结算但标的较高、双方无法调解成功的划入可转入民初审理的类型,未经过结算的则会纳入不宜调解的类型中,进而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质证,并根据个案的不同决定是否启动诉前鉴定程序。


加强对地址的确认。即使在诉前调解阶段无法达成调解合意的案件,团队人员可以诉前调解阶段明确被告的可送达地址,并争取让被告在诉前调解阶段签署《地址送达确认书》。被告无法到庭的案件则需要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关联案件审查,一方面可预警类案或群体性案件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关联案件查询仍在有效期可适用的《地址送达确认书》,以提升后续民初审理过程中的送达效率,在诉前调解阶段明确被告下落不明的则在进入民初审理后及时进行公告送达。


紧握庭审不松懈——强化对案件事实查明的把控

宁琳法官(右)在庭审间隙分析案情

庭审是承办人和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当面进行沟通的宝贵机会,所以在我看来庭审除了庭前做好阅卷,对案件整体走向有初步的设想和预计外,还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式提高案件庭审对案件办理的助益作用。


明确诉请和答辩,以问题为导向归纳争议焦点。在法庭调查初期,应当再次对原告的诉请内容及请求权基础予以明确,存在模糊或不合理的地方需要通过询问加以明确。比如有些当事人仅在诉请中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是对利息起算点和标准均没有予以明确,那么就需要在其宣读诉状后询问上述缺乏的要素信息。原告诉请若要求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需要让其明确主张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被告的抗辩同样要通过询问的方式予以明确进而便于有针对性的归纳争议焦点,特别是被告个人参与庭审的案件,他们多数会直接陈述案件事实,而不直接对诉请发表意见,这个时候就需要针对原告的诉请内容逐一要求其发表直接的意见。又比如有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仅会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总数额发表异议意见,在其未谈及已付款金额时,则需要询问其是否认可原告自认的已付款数额,如果双方对已付款数额无异议,那么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就仅需考虑工程总价款的主张是否有事实依据,而无需将已付款数额纳入争议焦点范畴。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以主张为基础划分不利后果。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实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要求,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具体案件中,被告的某些答辩亦属于“主张”的范畴,也就是反驳原告的事实需要被告予以举证。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例,原告主张其完工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被告的答辩内容可能出现“工程款数额无事实依据,未经过双方结算”或“原告未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其主张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当被告的答辩为前述内容时,就需要原告继续为其主张的数额提供证据,或提交双方结算资料,或申请司法鉴定。当被告的答辩为后述内容时,则不仅需要原告提交结算资料,还需要被告针对原告存在未按约完成施工该部分事实提交证据材料。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不仅可以明确举证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还有助于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更全面、更充分的提交证据材料,提高一次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有利于提升案件审结的效率。


明确庭审进度主导,以法官为中心推进庭审活动。庭审中承办人要谨防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一方面不要畏惧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或进行法庭总结,另一方面也要敢于当庭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事项进行正面回应。比如在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对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时,需要向其释明其主张依据的证据材料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进而与其已提交的材料相比对,告知缺少的材料需要在庭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给法庭。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原告对其诉讼成功与否形成更为客观的心理预期,也可避免单纯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请引发的上诉发改等问题。庭审释明或总结本质上是将判后答疑工作予以前置,帮助揣着糊涂账进法院的当事人厘清诉讼请求和下一步工作,间接提高后续裁判文书的服判比例。法官只有掌握庭审推进的主导权,才可以让当事人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案件需查明的内容,也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于案件的把控和重视,间接减少其对法官审理不信任或者不合理的猜忌。

紧扣人民不懈怠——深化对司法审判服务的把控

宁琳法官(中)收到当事人锦旗

人民法院的职能虽然最主要的是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但是“以人民为中心”一直都是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司法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司法造福人民、司法保护人民和司法效果由人民评判。就我个人浅显的理解而言,法院审判工作下的“以人民为中心”可以更直观的表述为“让人民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跳出角色定位,贯彻“如我在诉”的理念。当下站在法官角度而言,每天面临的是办不完的案子开不完的庭。但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每一个案子都是与生活紧密联系,牵涉自身利益。所以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我时常会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他们提起诉讼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以沟通方式推进他们更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权益,也会在当事人催促办案时耐心的向他们告知未能及时审理或审结的原因,并告知案件下一步推进的计划,以争取他们的理解。



跳出材料审核,重视现场勘验和调查。房屋租赁案件在处理合同解除通常会涉及房屋的返还及恢复原状,房屋质量引发的商品房销售纠纷则通常会涉及质量问题的具体部位、产生原因和是否影响居住使用,上述事项均需要通过法官的现场勘验和调查才可以形成更直观的认定。我曾承办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曾因房屋恢复原状的范围和费用有较大争议。但经现场调查明确范围后,双方即对恢复原状费用达成了合意,化解了该起纠纷。所以现场勘验和调查不仅有利于双方明确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还会更直观的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案件的重视和审慎审核的态度,有利于为双方调解创设共识的基础。


以上是我的一些工作心得,作为资历尚浅的年轻法官,我深知距离一名优秀的法官尚任重而道远。今后工作中,我将继续怀揣对审判工作的热情,积极向前辈学经验,向生活学知识,努力学习并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不负群众的信任与期待。

来源:民一庭
编辑:杨洁、庞凡丁
审核:李玲、蔡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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