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 携手共创 | 泉山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2-02 17:48   江苏  


截至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4.4亿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数量仍在稳步增长。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给大家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3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175万起,这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为了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我国把每年的12月2日定为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是第13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是“文明交通,携手共创”。在此,泉山法院发布4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以宣传为抓手,切实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证广大民众出行安全。



案例一

未满十六岁骑车载人

致人受伤承担主责

交通安全日


案情简介:2022年9月晚上,年仅13岁的小王(化名)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着同学一起放学回家,骑行至某村内较窄巷口处,因天色较暗,加之观察不仔细,不小心将站在巷口与邻居聊天的李老太(化名)撞倒至路南侧浅沟中。小王联系家人后赶紧将李老太送至医院,经检查李老太右脚跖骨、胸骨及多处肋骨骨折,需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李老太已构成十级伤残。因事发地无相关监控视频,对于事故发生时真实情况很难还原,致使本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双方就赔偿问题迟迟未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小王未满16周岁,且搭载另一名同学,撞倒李老太致使受伤。综合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事发地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知小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更大,因此判决小王承担70%赔偿责任,由于小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赔偿李老太医药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5万余元。


典型意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孩子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知和判断,如果独自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话,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此呼吁各位家长,要慎重为孩子选择代步工具,还要给孩子传授正确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树立安全防护意识,做到文明安全出行,和谐健康成长。



案例二

未买交强险

赔偿自己担

交通安全日


案情简介:2023年7月,李某(化名)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口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撞击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与赵某(化名)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赵某受伤。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医药费共计4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经查,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王某(化名)名下,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将李某、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责任和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李某应对赵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未投保交强险,王某也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驾驶人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没有证据证实车辆所有权人王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其不应承担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王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某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除此之外,李某还需赔偿赵某范围外费用共计2.7万余元。


典型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仅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也能减轻机动车驾驶人因引发交通事故而带来的经济风险。本案王某作为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侵权人李某虽不是同一人,但因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致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赵某无法从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最终王某和李某都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因此,每位车主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巨额赔偿只能自掏腰包,自食恶果。



案例三

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交通安全日


案情简介:2023年4月,张某(化名)与朋友一同聚餐,把酒言欢后准备回家。此时已是凌晨,喝醉的张某心存侥幸心理,没有选择代驾服务,而是独自驾车回家。在酒精的刺激下,张某超速经过某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与王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现场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超速的同时还违反信号灯,因此认定张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以张某醉酒驾驶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醉酒后驾驶客车与王某驾驶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和双方过错程度,张某负全部赔偿责任。虽然张某已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经对醉驾导致事故后不予理赔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已履行提示义务,相应免责条款生效,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11.2万余元由张某赔偿。


典型意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酒后驾车。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约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责任免除。日常生活中,多数车主都会给爱车购买高额商业三者险,并且认为只要购买保险就高枕无忧了,而将交通法规抛之脑后。本案中,张某作为车主,本应具有知法守法意识,但把酒言欢后,驾车上路,致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于不顾,最终酿成恶果。希望广大车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心存侥幸,否则“商业保险”也帮不了你。



案例四

交通事故后溜之大吉

肇事逃逸要负全责

交通安全日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杨某(化名)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某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杜某(化名)碰撞,致使杜某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杨某并未在现场停留,当场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交警部门调查、核实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杨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杜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后经鉴定,杜某脊柱及左腕部损伤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因杨某系某家庭维修网络平台签约工程师,且杨某声称事发后自己赶着去工作,杜某遂将该家庭维修网络平台及杨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经泉山法院调查,当天杨某在接到并领取该平台派送的订单后,与客户联系沟通后即通过平台取消了该订单业务并将该订单成功转出。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具体时间系在杨某取消该订单业务后近一小时,结合杨某庭审陈述其承接了由他人介绍的其他客户业务,而非由被告某家庭维修平台派送的业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次事故发生在平台派送业务中,故法院驳回了杜某要求平台一同承担责任的诉请。杨某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履行驾驶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未保护现场、救治受伤人员和报警处理。根据事故责任和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典型意义: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规定了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既可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可能作为入罪情节,驾驶人应特别注意避免。除此之外,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有平台是否也要承担责任。互联网下诞生的这种用工模式在发生类似本案交通事故而引发纠纷后,很难认定职务行为及确定责任主体,大大增加了受害人维权成本。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并非在工作,则平台不需要承担责任。在此,也要提醒平台运营商要尽快完善公司劳务外包制度,与相关人员确立合法合规用工关系;相关人员亦应遵守平台相关管理规定,约束自身行为。




END


来源:少家庭、办公室

编辑:杨洁、庞凡丁

审核:李玲、张凤莲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公布泉山地区失信人员名单;公布最新司法网拍活动信息;公布其他重要司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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