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⑨ | 医疗美容中消费者知情权和同意权被侵犯 消费者该怎么办?

民生   2024-10-09 18:16   江苏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从审理过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通过对这些与群众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民生“小案件”,让大家品悟案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大道理”,生动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判决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理念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为促进辖区良法善治作出更多贡献。

近年来,得益于经济的持续增长、消费观念的升级以及公众对美的追求,生活美容服务行业市场得到了蓬勃发展,仅2023年,我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就达到了2648亿元‌,年轻消费群体成为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市场增长的新生力量。

但美丽的背后也暗藏法律风险,一些美容机构不规范经营、手术中未充分披露信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本期通过对小王(化名)与某美容机构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释法明理,进一步提醒医疗机构加强规范经营管理,在让患者达到美丽目的的同时,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规范医疗美容市场,打造令人放心的医疗美容消费环境。

案情回顾

女子爱美选择美容机构做隆鼻手术


小王是名爱美人士,因对自己的鼻子一直不满意,小王于十年前做了隆鼻手术。近期,小王发现自己的鼻子由于隆鼻时间较长,假体植入后的位置和效果不如以往。小王在咨询了多家美容机构后,选定了徐州某美容医院,准备对鼻子进行重新整形调整。

徐州某美容医院是一家成立近20年的专业美容医院,小王看中了该医院的名气和医生资质。在和医生充分沟通以后,小王签署了《鼻部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根据同意书约定,小王将进行假体隆鼻术后修复术,耳软骨修鼻尖术,某品牌软骨支架搭建术和鼻小柱延长术。虽然手术要进行多项,且手术要经过对鼻子进行切口后放入支架再缝合等复杂过程,但是爱美的小王还是同意尽快手术,希望能够达到自己理想中的整形效果。

术后不满意查阅病例发现签名代签


手术当天进行地还算顺利,小王在医院住了一天后被告知可以出院回家休息。医生告知了小王术后要注意按时服药换药、定时冰敷、不碰脏水等多个手术后注意事项。因不是第一次做隆鼻手术了,小王对流程相对熟悉,并静待拆线后镜子里完美的自己。怀着期待的心情,终于到了可以拆开伤口的日子,小王满怀期待地来到镜子前,可等待她的不是惊喜,而是惊吓。做了手术的鼻子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有点偏歪,而且已经护理多日,小王的左侧鼻腔一直疼痛不止。伤心气愤的小王找到医院,希望讨要说法。
小王到医院要求查看手术病例,医院虽然不情愿提供,但还是满足了小王的要求。在查阅病例时,小王发现虽然自己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但在《植入性医用器材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明显不是自己的签字。小王在术前与医院约定植入假体为美国某知名品牌,但在手术中医院方并未向小王出示所用的假体包装、合法进货凭证等相关产品信息,无法证明小王鼻中所用的假体为之前约定的品牌产品。小王认为,医院方故意隐瞒产品信息,且在《植入性医用器材知情同意书》签名为伪造签名,小王认为医院行为构成欺诈,在和医院协商不成后,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女子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庭中,被告某美容医院辩称,给小王做的隆鼻手术是在与其充分沟通后做出的,小王在手术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约定了手术隆鼻假体产品,手术中使用的也是约定的产品,因此不存在欺诈,小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庭在审理中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签名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在植入性医用器材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并非小王书写。小王认为,医院方在手术前伪造签名,且未提供任何植入性产品信息,构成欺诈,要求医院退还已经支付的美容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美容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形态进行的修复与重塑,同时医美服务具有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专业技术服务的特征。原告小王以医美寻求专业技术服务,可赋予其消费者身份,案涉争议可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调整。
本案中,小王虽在医院的宣传活动中获悉了相应产品信息,但在术前该美容医院未征求小王对于植入医用器材的书面意见,未予产品名信息告知。小王无从知晓医疗美容产品的真实性,进而存有对于美容诊疗效果的合理怀疑。被告医院未以书面形式披露医疗产品信息,且根据鉴定结果,植入性产品签名并非小王签字。这种隐瞒产品信息并怠于告知说明的伪证行为具有不法性,应界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中的消极欺诈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所涉医疗服务为一体性美容医疗服务,不应具体细分产品及诊疗服务的相应对价,而应按照本次服务支出总数额作为退赔计算基数。原告小王在被告某美容医院处主张退赔,于法有据,故对于小王诉请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医院提出上诉。二审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医院一次性补偿小王8万元。

法官说法

刘现伟

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级法官

王鹏里

立案庭

三级法官

医美服务因其商品属性可为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医美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产品服务而不具有医疗机构的公益性特征,接受医美者以货币给付兑付医美服务之交换价值,具备市场交易的一般化特征,自应赋予其消费者身份,故而医美活动可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调整。
医美机构作为经营者负有信息的全面告知义务,未予产品信息的书面告知,消费者难以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怠于告知不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亦会影响消费者交换价值贬损的消费心理,未予信息书面告知可推定经营者存有直接之故意,可认定为欺诈。 
消费者在医疗美容纠纷中出现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没有达到预期承诺的服务效果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时,应当更为审慎地对服务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甄别,详细了解具体诊疗方案、风险性等等。如果确实产生此类纠纷,积极用好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文中图片来源网络,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立案庭

编辑:杨洁、庞凡丁

审核:李玲、沈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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