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⑩ | 未经保价的快递货物丢失,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生   2024-10-18 18:28   江苏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从审理过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通过对这些与群众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民生“小案件”,让大家品悟案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大道理”,生动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判决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理念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为促进辖区良法善治作出更多贡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升,网上购物与快递物流逐渐兴起,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1日,我国快递业务量已超过1千亿件,全国快递业务收入已突破1万亿元大关,收发快递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快递业务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商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所产生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究竟由谁负责赔偿呢?下面,就让我们走进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网络

家住泉山区的李大叔收藏的银币,是其在2021年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的。后来,一位朋友看上了这枚银币,双方商定价格为8700元,买方要求货到付款。李大叔当天就付了23元的快递费,委托徐州某速运公司运送该银币,快递托寄物信息备注“纪念币一枚”。

快递发出后,李大叔就等买家收货付款,但是两天后,买家微信联系李大叔,告诉他快递派送员发现李大叔寄的包裹被人拆包了,买家并没有收到银币。同时买家也通过微信给李大叔发了该快递外包装盒的照片,照片显示快递外包装盒已经被人为拆开,银币不翼而飞。

李大叔当即与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联系。后经核实,该快递系在派件过程中被他人暴力拆开,寄送物品已经丢失。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称报警后因事发地没有摄像头,未能找到具体原因。

眼看银币找回无望,李大叔便与徐州某速运公司协商退款赔偿事宜,双方就赔偿数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大叔只能诉讼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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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李大叔提交了与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部分网点的通话录音,证实该速运公司允许对此类物品保价。但是,李大叔在邮寄当天的快递网点工作人员不愿意对邮寄的银币进行保价,李大叔仍选择了该网点进行邮寄。现在物品已经丢失,速运公司应当按照银币价格进行赔偿。

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则提交了《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存证报告》三份,拟证实李大叔对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进行了阅读并同意协议内容。该《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5.4.1条显示:“若您未选择保价,当您寄送非生鲜件托寄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赔率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5.4.3条显示:“若您选择的托寄物本公司不提供保价服务,并在运输环节发生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的灭失、致损、短少的,本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根据条款约定,李大叔在未进行保价的情况下,速运公司仅愿意赔偿快递费用的7倍。

李大叔认为,在邮寄过程中,快递人员并未对上述条款进行明示说明,上述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

图片来源网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李大叔与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就邮寄物品缔结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原告李大叔也支付了邮寄费用,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提供了运送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原告李大叔的陈述,其在寄送涉案物品时曾明确要求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进行保价运输,由此可以推断原告李大叔对保价条款以及保价与否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在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此类物品不允许保价后,原告李大叔完全可以更换快递公司或者采取其他更为稳妥的运输方式,但原告李大叔在明知不保价的风险以及法律后果后仍然选择在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处下单运送涉案物品,系对自身权益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原告李大叔将涉案物品交由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运送后,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应将该物品完整运送至收件人,现因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在运送该物品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完整的注意义务,导致该运送包裹被他人拆开,物品丢失,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对涉案物品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符合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因重大过失导致免责条款无效之情形,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应赔偿原告李大叔因寄送物品丢失造成的相应损失。

鉴于涉案物品为银币,有别于一般的流通商品,在价值上难以确认,法院根据原告李大叔买入该物品的价格、售卖价格,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平原则及货物运输行业的特殊性及惯例,依法判决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赔偿原告李大叔6000元,并退还快递费23元。

宣判后,原告李大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于惠惠

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级员额法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中,托运人应对自身权益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承运人则应妥善履行承运义务。当运输的物品具有特殊价值时,托运人应审慎选择是否购买价保服务,在承运人提示其无法对该物品进行价保而托运人仍选择与其缔约服务合同时,若物品发生毁损,托运人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毁损责任。

日常生活中,为了平衡承运方的运费及风险,快递行业大多推出了“保价”服务,并且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但是快递公司如果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运输合同成立且有效的情况下,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丢失,除非有明确的免责原因,否则快递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应在当事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

在这里,我们也呼吁快递公司在订立格式条款后一定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或者按要求说明。实践中,如采用纸质邮寄单,要提醒托运人仔细阅读,并在条款页签字;如采用线上下单,一定要设计足以提醒托运人注意的形式,必须勾选同意框等。而作为托运方,群众对于网络交易弹出的协议页面,必须认真阅读后再勾选“同意”框,避免忽略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民一庭

编辑:杨洁、庞凡丁

审核:李玲、蔡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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