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有时纳税人会要求扣缴义务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在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办理税前扣除。就此情况,我们整理汇总了以下政策规定和企业处理相关纳税申报时应注意的事项,以供参考。
99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请见下方备注)。因此,企业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如果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的,则公益捐赠在综合所得中扣减(如下图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的规定,此计税方式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如果是单独计税的,则公益捐赠在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中扣减(如下图二)。
当然,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在预扣预缴阶段并入了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纳税人将无法在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单独计算纳税,因此绝大多数企业在预扣预缴阶段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使得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可以重新考量是否依然保留单独计税,对其全年综合所得的税负更优惠。扣缴义务人在为纳税人办理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时,收到纳税人交来的公益捐赠票据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向境外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境内、境外个人的捐赠等,都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捐赠对象。
99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因此,收据、情况说明等不属于合规的捐赠票据,不能据以享受税前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考虑到在汇算清缴中保留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法补充填报公益捐赠,纳税人仅能在预扣预缴阶段在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中进行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而在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中扣减的公益捐赠支出,其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因此捐赠票据所显示的公益捐赠必须发生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另外,纳税人可尽量顾及扣缴义务人的算薪周期,如果公益捐赠发生在算薪周期结束后,扣缴义务人要另行为其处理个税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9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多笔公益捐赠,同时需要在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中扣减的,扣缴义务人需要向纳税人了解扣除次序。扣缴义务人需要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捐赠票据如实填报《准予扣除的捐赠附表》。上海外服财税专业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一站式财税综合解决方案,如您有任何相关需求,请联系上海外服客户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