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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笔者先后在宜昌、孝感辖区的办案部门处理完事情后,突然想起近期办结的一件“有趣”的案子。
一、办案单位认定事实
2024年5月某日凌晨2时许,嫌疑人甲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前往涉案工地踩点,用竹竿拨弄摄像头,以便摄像头无法监控案发现场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甲剪断该工地电箱中的电缆线,然后驾驶摩托车将窃取的电缆线运至乙处销赃。甲因此获利8千元左右。后经评估,涉案电缆线价值1.5万元。
二、侦查阶段,甲的辩解过多“巧合”
经朋友推荐,家属在甲被逮捕后另行聘请笔者作为甲的辩护律师。经会见,甲辩称,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他是在案发工地从“他人”那里收的电缆线,而不是偷的。
甲又补充,一开始,甲只是想“捡”涉案工地上的废铁到他的摩托车上,然后运回家中,碰巧发现“他人”在草丛中鬼鬼祟祟的,于是好奇地过去看了看,待“他人”发现甲后,“他人”紧张地问:“你是做什么的的?”甲回答:“我是收废品的,过来捡废铁的,你是做什么的?”
“他人”询问甲,既然你是收废品的,你要不要我的电缆线,可低价处理?甲表示同意,在与“他人”就价格协商一致后,准备交易。甲又解释称,因“他人”只收现金,于是甲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从其女友丙(本案证人)手中拿了5000元现金。折返案发工地后,甲便以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收了这批电缆线。此外,通过询问甲,笔者发现甲有盗窃及关联犯罪的前科。
于是,笔者向家属披露,鉴于甲有盗窃及关联犯罪的前科,且自认收“铜”的事实,即使说服办案单位认定本案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本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小,可能之前委托的律师只是没跟你们解释逮捕的原因,但没必要责备该律师未能争取到不逮捕的结果。同时,笔者建议家属,待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若无辩护空间,没有必要再委托笔者,免得浪费钱。
三、差点被公安机关误会:笔者指使丙作伪证。
了解到甲案发当天有从丙手中拿了5000元的事实。于是,笔者立刻通过案管查询到承办检察官的信息,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申请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询问丙。在向检察院报备后,笔者通过会见甲,获取了丙的联系电话。笔者随即与丙联系,询问丙之前有没有作证。丙答复称,之前作过证,但是因为紧张,否认了“甲回家拿钱”的事实。笔者告知丙,要如实作证,否则要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可能近期会再联系丙。
过了几日,公安机关打电话问笔者,你是不是指使丙做伪证了?笔者无奈,半开玩笑地回复,第一,我仅建议丙如实陈述,但没指使丙具体向贵局陈述什么内容,第二,我这是向检察院报备了的,如果我的行为属于指使证人作伪证,那检察院、贵局与我岂不是共同违法犯罪?我知道检察院建议贵局重新询问证人,增加了侦查的工作量,但也是为了查明本案事实。随即电话那头回复,好吧……。
四、阅卷后,发现甲的辩解不合理
在先后制作阅卷笔录、阅卷提纲,了解在案证据只能反映甲去过涉案工地,没有直接证据反映甲偷“铜”,被害人仅是陈述涉案电缆线被“他人”窃取,未辨认出甲,且证人乙的证言为推断、猜测性的陈述。而证人丙的证人证言,经公安机关重新询问后,又对甲有利。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甲构成盗窃罪。
但通过阅卷,且经过会见,确认甲没有被非法取证的情况后,笔者发现甲的辩解多处不合理,第一,甲辩称其拨弄摄像头,是为了“拿“涉案工地的小板凳,因为甲很喜欢,当天是准备去工地附近钓鱼的,这个小板凳也是准备钓鱼时用来坐的。然而,经笔者现场走访后发现,附近并没有湖或鱼塘,第二,甲辩称其只“捡”了废铁,废铁是放在家中的三轮摩托车上,又补充解释该摩托车案发后不久便被别人偷了,第三,案发现场的“他人”说不清,道不明。
笔者向甲强调,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甲存在偷“铜”的事实,其次,因为“他人”对应的上游犯罪无法查明,“掩隐”即使你认可,检察官也不好轻易认定,同时鉴于你已经被逮捕,辩解不合理,“疑罪从无”的可能性不大,检察院如果无法查明盗窃的事实,还是会以“既有事实”起诉到法院去的。向甲披露上述风险后,笔者随即告知了家属上述情况,表示会与承办检察官交流一下法律意见,同时建议审判阶段就没必要委托笔者了。
五、用好认罪认罚制度:定盗窃的罪,量“掩隐”的刑
根据当地“量刑实施细则”的规定,“掩隐”的入罪金额比盗窃罪的入罪金额要高。具体而言,盗窃罪的入罪金额为3000元,“掩隐”的入罪金额为5000元,而本案的涉案金额为15000元,若甲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掩隐”,光在量刑起点上,就能减少1个月刑期。
审查起诉阶段,经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甲偷铜,甲虽认可收铜,但收铜的上游犯罪无法查清”的辩护意见。后检察官答复称,我们已上会讨论,如果你执意坚持该意见,我们也只能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办案期限也会因此延长,所以,即使最终被认定为“掩隐”,刑期也只会更长。
于是,笔者转而向检察官提出折中方案,定盗窃的罪,量“掩隐”的刑,同时因为“掩隐”的上游犯罪无法查清,希望能够取量刑起点的最低值,搭配认罪认罚及退赔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从宽处理。起初,检察官认为笔者提出的量刑方案过轻,且以“甲多次翻供”为由,没有同意。但后又经过几轮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
六、家属执意委托笔者参与审判阶段
审查阶段终结后,笔者将上述情况反馈给家属,告知家属无需继续委托笔者,到了审判阶段,家属可自行与法官沟通“预缴罚金”事宜,从而争取再次从宽处理,使量刑贴近“实报实销”的状态。不过家属还是执意委托,表示有笔者跟进案件,他们会放心一点。
但因确实再无辩护工作可做,笔者便告知家属,笔者仅是会与法官沟通“预缴罚金,再次从宽处罚”事宜,至于审判阶段的律师费就不需要支付了,留着预缴罚金或者用于家庭。后来,经庭前友好沟通,法官表示,若家属愿为甲预缴罚金,可考虑对甲再次从宽处理。不过,家属后以“现有量刑建议可以接受,法院那边再次从宽的结果不确定”为由没有缴纳。自此,本案终结。
后在得知判决书向甲送达后,笔者及时会见,询问了甲对判决的意见。甲答复称,我问了看守所的“室友”,有一位犯罪金额远低于我的,且具备同样从宽处罚情节的,还比我重几个月,已经比较满意了。除此之外,鉴于判决书已送达,笔者在与甲闲聊的过程中,还推理了一下“某人偷铜的过程”,甲点了点了头,……。
结语:刑案无小案,笔者相信,将每个案件办到极致,会取得数倍的收获以及委托方的信任。此外,因为本案的检察官、法官办案仔细,且有温度,所以案件方能顺利实现委托方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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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抢劫案被人民法院判决为非法拘禁罪,量刑“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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