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对美国反倾销税的上诉案作出最终判决,山东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驻地乳山)等5个上诉企业的零税率得以确定。至此,中鲁历时4年多的对美反倾销上诉案获胜。这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农产品行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最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
早在1999年5月,美国苹果汁相关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正式递交了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关税。面对这宗反倾销案,作为我国最大的浓缩果汁生产厂家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为首发起,率先聘请美国律师,与国内11家企业联手应诉,奋起应对美国反倾销。
2000年7月,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果汁对美国出口构成倾销,并认定参加应诉的11家企业倾销幅度分别为0到51.74%,除1家企业获得零税率外,另外10家企业的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的税率为51.74%。
面对美方这一高额关税的裁决,如不及时上诉,我国30多家浓缩苹果汁产品的出口将在美国这个大市场严重受阻,并蒙受经济损失。
此时,国投中鲁公司没有顾及自己已被裁定为8.98%的较低税率,而是一方面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复审要求,另一方面,于同年7月联合烟台源通等9家企业向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要求对美国商务部终裁税率进行重新修正。
2002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裁决,支持中国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5个主要辩点,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符,要求美国商务部对原审终裁进行重新修正。同年11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原审的重审结果:国投中鲁、烟台源通等5家企业获得“零税率”。
2003年3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再次下发了表决意见,确认美国商务部在2002年11月对国投中鲁、烟台源通等5家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零税率”的再次核算。
11月25日,经过最后一次日落复审,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确认了我国5家上诉企业的“零税率”,为中国浓缩苹果汁应诉反倾销案划上一圆满句号。这标志着国投中鲁等5家企业,四年来不懈努力,据理力争,终获全胜。
在这起浓缩苹果汁反倾销官司之初,我国30多家浓缩果汁生产企业,报名应诉的只有15家,参加应诉的只有10家。其他企业不应诉的原因,一是怕输。认为中国的官司都赢不了,别说国际官司了;
二是怕难。因为不懂国际贸易法规,需要请国际律师;三是怕痛,担心出钱又赢不了官司。正是由于这“三怕”,才导致了三分之二的不应诉果汁企业不得不接受51.04%高税率,被迫退出美国这个最大的果汁进口市场。
国投中鲁等5家企业的最终胜诉有力地说明,中国企业面对反倾销案,一是要勇于应对、以法维权;二是要坚持不懈努力,才能争取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利益;三是在反倾销案件中,企业单打独斗、势单力薄、难成气候,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增强力量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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