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便捷获得法律援助?
紧急情况下违停被贴条,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何要求?
2024年《行风连线》第52期,有请
——武汉市司法局
履职强担当
武汉市司法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
莫静
今年以来,市司法局立足“一个统抓、五大职能”,真抓实干,一体推进法治武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为武汉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和优质法律服务。
重点任务按时序进度完成
深入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柔性执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制定《武汉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4—2026年)》,积极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八大行动”升级版,组织“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为专精特新等企业“法治体检”1945次,帮助企业排查问题风险969个,提出法律建议1348条。持续开展涉不平等对待企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法规规章政策专项清理,已修改、废止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组织市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城管执法委等七大重点领域执法部门,基本完成“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清单编制工作。
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体系。推动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时代调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统筹司法行政力量资源,积极构建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调解、复议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相结合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全市调解矛盾纠纷5.7万余件,成功率超99%,实现大量矛盾纠纷就地化解。联合市中院、武铁中院推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十项举措,调整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实现过八成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环节“案结事了。
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政府立法,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持续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6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4件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评查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390宗,全省案卷抽查合格率95%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工作职能扎实履行
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实现全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专题述法全覆盖,推动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向党组(党委)述法,协调市委巡察办将市直部门近三年法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统筹推进委员会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着力促进依法行政。编印法治政府建设白皮书《武汉法治政府报告(2023)》。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组织全市执法部门排查问题245个、完成整改192个。认真办理涉经济发展、智慧城市、城市更新等市政府法律事务400件,督促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汽车产业发展、土地征收等5项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抓实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收尽收”“应戒尽戒”,在册安置帮教对象、列管社区矫正对象在管在控,未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案件。完成东山戒毒场所一期项目建设,11月8日正式搬迁投入使用。
持续优化法律服务。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市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现场评议,开展“法治宣传+”主题活动5.7万余场,惠及群众380余万人。推行公证“一证一次办”“一事一站办”和公证服务中小微企业“首问负责制”、法律援助“一次办好”、司法鉴定意见书“赋码”工作,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强化“问题导向” 深入调查研究
记者探访:家住东湖高新区的唐女士近日遇到一点纠纷,她考虑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来获得帮助。从武汉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查询板块,唐女士登入武汉法律服务网的服务窗口选择法律援助,却发现各区法律援助中心无法进行线上预约。
记者登录武汉法律服务网发现,其官网上无法找到东湖高新区和东湖风景区的法律援助中心。
市民王先生前段时间想要登录“法指针”小程序找社区公益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却发现在登录该小程序后,需要他先跳转到一个名为“微邻里”的小程序注册绑定后才能重新回来进入“法指针”的页面。王先生认为,这种一环套一环的方式让他感到有些繁琐。
市民肖先生最近因为财产纠纷想找社区公益律师咨询,登录“法指针”小程序后,系统显示,肖先生所在社区指定的公益律师擅长领域是“婚姻情感纠纷”。肖先生连续关注了几周,所在社区的公益律师都是同一位。
专家点评
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福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梅志罡
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中国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制度,能够很好地满足老百姓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方面的需求。武汉市在早期做了很多普及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目前看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老百姓还有一些不太满意的地方。针对这种情况我有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法律援助要进入社区、产业园区、企业,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第二,司法局要对法律援助律师加强统一服务的培训,这个培训不是针对他们的法律知识,而是要培训他们如何接近民众、如何倾听民声、如何跟服务对象建立相对稳定关系。因为我也接触过很多律师,他们非常热衷于从事公益诉讼,但是他们在这些方面相对薄弱。建议司法局能够组织相关培训,让公益律师们能够更好地接触民众、更好的服务民众。
第三,公益律师服务网站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优化,简单明了直指百姓需求。这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关键是心里要有人民群众、要有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的意识和观念。有了这种意识和观念,问题就容易解决了,能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结果。
第四,街道是跟律所签订合同的,那么公益律师进社区应该有两个标签,不光是要标注公益律师个人的服务内容,还要标出律师团的联系方式。如果单一律师不能满足需要的话,跟街道签约的律师团队是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的。我们要扩大公益律师个人的服务范围,更重要的是让签约律师团队成为老百姓身边的公益律师服务团队。这样公益律师事业可能会做得更好一些,法律援助工作让老百姓的满意度也会更高。
听众网友在线提问
@赵先生:我的父亲与外孙女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对处罚结果不满意,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两个月了始终没有答复。
武汉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
张胜
节目过后,我们将详细了解相关事实情况,再进一步回复。
针对上述问题,节目过后,
武汉市司法局调查回复称:
经向江汉区核实,有姓名为“赵*春”的申请人(代理人赵*国)曾于2024年9月18日向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汉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4年10月24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该案件审查期限截至2024年11月19日,目前该案件尚在法定审查期限内,江汉区人民政府将于近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如申请人在2024年11月20日之后仍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可依法向武汉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监督。如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韩先生:我们公司的油库码头是1972年正式运营使用的,当时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去年10月,向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时,被认定暂不具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这个不予许可行为违法吗?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武汉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应诉一处处长
雷鸣丽
对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不予许可行为不服,申请人应当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我们将根据其提交的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当核发许可的范围,经审理后再给出答复。
针对上述问题,节目过后,
武汉市司法局调查回复称:
经查明,某石油商贸公司的油库码头于1972年正式运营使用,属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既有项目,依法应当根据《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而并非适用《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新建项目的规定。在某石油商贸公司此前已按照《关于武汉某石油商贸公司舵落口油库码头环境现状评估报告的复函》进行了整改的情况下,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法应当审查其整改完成情况并结合排污许可技术标准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其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人员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释明其违法行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召开了行政复议调解会,经协商达成一致,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事后向某石油商贸公司颁发了排污许可证,某石油商贸公司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以申请人撤回作终止结案。
@吴先生:今年初,因紧急就医将车辆停放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东院旁边,被区交通大队交警拍照贴条。我又不是故意违停,贴条不合理吧?这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武汉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应诉二处处长
欧阳江波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相应的便民举措和友情提示:对于特殊情况的,若存在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微的,复议机关将本着便民利民、温度执法的需求,充分运用复议调解手段,建议双方调解处理。
吴先生当时处于紧急就医状态,属于紧急情况。违规停放机动车,从法律角度来看,交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没有问题;法律要讲究温度、讲究人情,吴先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本着友情执法、温度执法的需求,我们会建议交管部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针对上述问题,节目过后,
武汉市司法局调查回复称:
经查,吴先生当日系紧急就医导致车辆短暂违停,在市行政复议机关的指导下,分别与申请人及交通大队沟通,区交通大队基于执法温度、执法便民角度的考虑,人性化执法,主动撤销了该起处罚决定,申请人吴先生撤销行政复议申请。
@见微网友komi:武汉市有哪些惠民惠企的普法活动?
武汉市司法局
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
陈汉君
为加大惠民惠企的普法宣传力度,市司法局采取了以下三种措施:一是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各类主题普法活动;二是依托市司法局新媒体普法平台,结合市民关注的热点和民生问题,开展针对性普法活动;三是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如今年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经营主体“急难愁盼”问题开展的“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通过组织专业律师团队,点对点开展点单式普法宣传。
@见微网友运气好:如何申请人民调解?收取费用吗?人民调解协议书有何效力?
武汉市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
胡波
目前全市街道、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做到了全覆盖,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可就近向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街道、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见微网友wink:请问什么是毒品,有哪些种类,具体有什么危害?我们又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有效防范毒品的侵害?
武汉市司法局
戒毒管理处负责人
刘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款: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截至2024年7月我国管制毒品数量已达500多种。常见的毒品有罂粟、大麻、海洛因、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等。目前市面上还出现了第三代新型毒品,主要是一些“新精神活性物质”,它会伪装成“奶茶”“可乐”“饼干”“奶茶”等零食,少量吸食会出现心跳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大量吸食后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
另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国家规定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当非法用于非医疗目的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性(瘾癖)的药品,称为药物滥用(吸毒)。例如:第一类精神药品:麦司卡林、LSD、三唑仑等。第二类精神药品:巴比妥、氟地西泮、硝西泮、氟硝西泮、可待因、曲马多复方制剂等。其他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复方地芬诺酯片、去痛片、去痛粉、复方曲马多片、复方甘草片、右美沙芬、止咳胶囊等。
近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依托咪酯、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并决定将溴啡、美托尼泰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每个人都要清醒认识到,毒品就是毒品,不能减肥,不能治病,一旦吸食终生尽毁。要始终保持一分清醒,不接受陌生人递送的香烟或饮料,防止陷入毒圈套。
@罗先生:我是2017年入学的非全日制本科土木工程专业,请问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吗?
武汉市司法局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处长
张燕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18年4月28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者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您是2018年4月28日前取得本科学籍,符合法考报名条件,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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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回顾上线精彩瞬间)
上线嘉宾:
武汉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莫静
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二处处长:欧阳江波
武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张胜
武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杨博
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樊静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凌
武汉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陈汉君
武汉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处负责人:刘辉
武汉市司法局立法一处处长:张革文
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处处长:雷鸣丽
武汉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胡波
武汉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处长:张燕
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夏锋
点评嘉宾: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福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梅志罡
主持人:
邓飞
二十年坚守,铸就强势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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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审稿:赵阳、方言
整理:郭倩倩
编辑:樊科成
制图:陈挚
制作: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