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的跟踪、骚扰、接触行为!”近日,江岸区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今年10月,申请人小周来到江岸区法院二七法庭向法官求助:“最近我家莫名其妙‘被讨债’,李某非说我们欠他钱,但我们根本不认识他。现在对我们家的生活影响很大。我从民警那里了解到,可以到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承办法官习静耐心安抚,了解事情原委。原来,李某认识小周父亲,自称20年前小周父亲欠了他一笔钱。
核查材料后,习静立即前往小周居住社区了解情况,从派出所调取了10余次的报警记录、笔录等,并联系李某到法院进行询问。
“我敢做敢当,我承认我是上门贴了大字报、也用了扩音器,但欠债还钱,我就是找他父亲正当要钱而已。”李某回答。
“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小周父亲欠钱?或者有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你所称的权利?如果没有,你应当依法解决,而且小周的父亲已经搬家,你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他人的生活。”
此时,李某仍然不为所动:“这么多年了,我上哪里找证据,我肯定会坚持自己的主张。”
对此,习静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后认为,根据从派出所调取的材料及小周提供的证据等可以证明,不采取禁令,放任李某在小周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居住、学习场所实施挑衅、威胁等行为,可能造成小周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小周的申请具有现实紧迫性,符合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
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在小周及其同住家庭成员住所、学校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以跟踪、骚扰、接触等方式从事可能影响小周及其同住家庭成员正常生活、学习的活动。
据介绍,这是江岸区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禁令作出当天,法院即向小周、李某以及小周居住辖区派出所、社区送达,及时叫停李某的“挑衅、骚扰”行为。
同时,为了更好发挥禁令效果、切实维护小周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生活安宁,二七法庭还与派出所进行了对接,双方就禁令的执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若李某有违反禁令的行为,派出所将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关措施,搜集、固定证据,将情况通报法院,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李某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私人生活安宁是人格权的内容之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为强化人格权保护而创新增设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旦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申请人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邓吟雪, 通讯员:郑雅曼
制作:郭倩倩
审核: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