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语言学会:学术打假建奇功

文摘   2024-06-06 11:04   天津  

   天津市语言学会:学术打假建奇功


{石锋} 

我和谭汝为教授是多年好友。他比我年长几岁,所以我称他为谭公。谭公年近八秩,弟子们酝酿出版庆寿文集。我收到邀请共襄盛举,自当义不容辞。谭公长于修辞学和古诗词,多有论著。近些年投身天津城市文化、民俗、方言,地名研究,佳作叠出。但在我印象中最深刻、最难忘的,就是当年我们共同经历的那件震惊海内外的学术打假大案。这是我国学术打假最典型的一个案例,也是学术打假案件在法律上获得全胜的一个跌宕起伏、充满传奇色彩特殊案例。案件详情和全部法庭文件都收录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震惊海内外的学界打假大案始末》书中,立此为照,警示后人。

这场历经三年的学术打假案件,谭公满怀正义,嫉恶如仇,从始至终,全身心投入,出力最多,功劳最大。作为当年与谭公并肩作战的伙伴,应该把谭公所做的贡献记录下来,激浊扬清,以飨后人。


一、诉讼缘起: 恶人告状、老鼠喊打



2003年,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某为参评晋升教授,在天津某出版社出版其个人署名的论文集——《求是集》。该书大量剽窃复印他人多年前已发表的原作,已发现并查实的即达11万字。此事被该校教师揭发后,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上刊发“公开信”予以揭露:“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当时已发现10篇,后又陆续发现达14篇),手段之恶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笑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的愤慨。剽窃者所在校---天津外国语学院对此本应严肃处理,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昂,这很不正常。”2004年11月,沈某不思悔过,反而在河西区法院起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了其所谓的“名誉权”。

沈某之所以有恃无恐,在于校方为他出具了四份证据,甚至专门召集专家鉴定会为他洗白,并向法庭提供证明:“我院从未否定过沈某某职称评定的资格。”出版社也出证为沈某遮掩。被剽窃人董某是沈某的同学,早年已用自己的7篇论文评定了副高职称,并在申报表中注明为“独著”。此时却出具伪证谎称:我和沈某经常彼此提供文献资料和学术观点,我目前已完成的文章中均含有沈某的劳动与启发,是跟沈某合作的。另一被剽窃人封某则出具证明称:我发表该文是1998年,2000年以后与沈某成为文友,有学术方面的探讨,沈某将我的论文收入论文集是经过我同意的。只有被剽窃三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吴云教授实事求是,坚守正义,写出证明:“我与沈某素不相识,更无合作之可能。”但是,吴云教授的证言却不被法庭采信。剽窃者沈某和被剽窃者董某等互相串通,提供伪证,称这些多年前独自署名发表的文章系二人合作的成果,并状告揭发剽窃事实的天津市语言学会“侵犯”了其所谓的“名誉权”。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居然轻信伪证,颠倒是非,背弃正义,于2005年5月,公然判决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赔偿沈某精神损失费并公开赔礼道歉。真是荒唐至极!天津市语言学会揭露学术剽窃反被诬告且败诉的消息传出后,不仅学界震惊,也引起社会舆论的愤慨——剽窃作案者竟然告倒了揭发批评者,揭露者要给剽窃者道歉?!正如当时学者对此事的概括:恶人告状,老鼠喊打!


二、语言学会:坚决上诉,据理力争



天津市语言学会面对这个颠倒黑白的无理判决,开会商议对策。马庆株会长主持,副会长兼秘书长谭汝为汇报案情,出席者还有学会核心成员:石锋、施向东、高歌东、顾刚、马秋武等人。原聘请的两位年轻律师喋喋不休地抱怨诉讼之难,说我们如何理亏,并反复劝说学会接受一审法庭的无理判决。我们越听越觉得不对味儿,这简直就像对方律师说的话。请两位律师撤出后,与会者取得共识:撤换律师,坚决上诉,据理力争。

由谭公出面,诚邀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廉立先生作为我方代理人参与诉讼。廉立律师长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做法制系列节目,社会知名度高,经验丰富,人品高尚,思路清晰,讲求策略,作风稳健。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多次走访有关人员,调查取证。由他起草的上诉书、起诉书、辩护书,证据确凿,法理昭然,对学术打假案件最终取得全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诉讼案件反败为胜,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出庭论辩:满腔正气,慷慨陈词



2005年6月,此案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由廉立律师和谭公共同拟定的《天津市语言学会上诉书》写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诉讼程序。”“一是认定事实错误:明明是沈某把他人早已发表的作品复印粘贴,变更署名,据为己有,纯属剽窃。可是一审法院却错误认定12篇为与董某合作,1篇为封某许可使用,不属于剽窃。二是用法律不当:作品署名权不同于财产权,不可转让也转让无效。董某署名的作品转让著作署名权无效,同样封某也无权把属于自己的署名权转让给沈某。三是违反诉讼程序:证人董某无故不到庭作证。而一审法庭却在闭庭后对董某进行询问,公然帮助沈某补充取证。而吴云教授因年老体弱,没有到庭作证,法庭却对他的证言不予采信,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上诉书“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整个审理过程,举行多次庭审调查,我记得跟谭公一起出庭两次,另有几次我因有课未能出庭。每次参与庭审,作为学会诉讼代理人的谭公都精神饱满,慷慨陈词,娓娓道来:“天津市语言学会维护学术规范,维护著作权法,批评学术不端行为,何罪之有?这种正义之举却遭败诉,令人痛心!我们坚信面对庄严的国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能尊重事实,秉公执法,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谭公在发言中严肃指出:“如维持一审判决,在学术界将开一个负面的先例——剽窃可横行华夏;人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将束手无策;个人成果可私相授受,变成合作作品;中国学术将深陷腐败的泥潭;公民和社团将无法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教育部学术规范文件将无法贯彻执行!”每次出庭的前一天,谭公都与廉立碰头商议,密切合作,彼此惺惺相惜,很快成为配合默契的莫逆好友。每次庭审,谭公的陈词发言和廉立律师的据理辩护,相互策应,有理有力有节,赢得旁听者颔首赞许——为上诉法庭最后改判,为天津市语言学会获得胜诉,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四、接受媒体采访,赢得学界的舆论支持



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同时,谭公为争取媒体、学界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做了大量的四处奔走和多方联络工作。首先,谭公与“学术批评网”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取得联系,2004年8月,揭露沈某剽窃事实的公开信就是在“学术批评网”上首发的。此后,该网站陆续发出了学界同仁对这种联手剽窃案件和法庭不公判决的批评文章数十篇,引领众多互联网站对沈某剽窃案的大量跟踪报导。新华网、央视国际网、北方网、光明网、学术批评网、科学网、法学时评网、中国宋史研究网、中国律师网等上百家网站,都对沈某剽窃案做了详细的跟踪报道。其中,北方网在诉讼全程中始终旗帜鲜明地站在正义一边,对事件做出及时而客观的报道,引起国内外学界同行的重视及关注。在互联网热搜,只要在搜索框里打出“沈某剽窃案”,就会出现数千条搜索结果。

谭公接受国内十几家媒体记者的专访,为学术打假取得公众舆论的全力支持。《天津日报》社法部胡然记者是第一家采访谭公的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日报》于2005年1月10日以《学术批评——造成名誉侵权?净化学术风气?》为题,率先报道这个案件:“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教授谭汝为先生在接受采访时称去年8月,学会接到有关沈某为申请正教授而剽窃他人作品的群众举报。经调查查实,沈某《求是集》收入论文15篇,其中13篇是抄袭而得,仅将题目稍作变换。天津市语言学会坚决维护学术纯洁性。”胡然记者或独撰或合作,先后写出6篇专题跟踪报导,旗帜鲜明地曝光沈某的学术不端行为和一审判决的错误。新华社和《中国青年报》《中华读书报》《检察日报》《科学时报》《新京报》《河南日报》《新民晚报》《广州日报》《东方今报》《社会科学论坛》《科学中国人》等数十家报刊,陆续大篇幅报道这桩案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

天津市主流媒体——《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电视台、天津人民广播电台,都坚决支持天津市语言学会学术打假的正义之举,给予极大的关注和连续报道。谭公在接受《今晚报》记者采访时,严肃指出:“董某1993年申报副教授时,在申报表上明确注明七篇文章皆为其独立完成,而这七篇论文在十年之后怎么忽然变成了共同合作?封野的证言更加荒谬,论文发表时间是1998年,到2000年以后他才与沈某成为文友,其论文怎么也能说成是合作完成的呢?对董、封二人的学术品德提出质疑,公然出具假证明,扰乱视听,这绝不是简单的朋友帮忙,而是沆瀣(hàngxiè)一气的联手作弊,是一种危害更大的学术腐败,他们背后与沈某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交易,很值得关注!”

经过谭公和大家的共同努力,这个学术打假案件还上了中央电视台。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例行记者发布会上也特别提到此案,并表示:“教育部将派出专家组来津全面调查并严肃处理此事件”。当年有多家权威媒体评选的“法治影响生活经典案例”中,沈某剽窃案名列“学界篇”之首。 

2005年7月16日,由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主办,学术批评网、高校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天津市语言学会等单位协办的“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在北京举行,我们都去参加会议,谭公代表学会在大会发言。会议呼吁开展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谭公参与起草“公开信”,号召学界同仁一起谴责沈某的剽窃行为,支持天津市语言学会学术打假,这关系到中国学术发展的命运,也是每一个中国学人义不容辞的道义职责。公开信当场由贺卫方、杨玉圣、邓正来、伍铁平等45位学者签名发起,征求海内外学者签名支持,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这封公开信上签名支持的专家学者已达1000多人。他们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还学术以公正。这种社会舆论的全力支持,形成促使案件上诉成功的强大力量。



五、亲赴开封:奇兵出击、柳暗花明



在谭公和我们奋力打假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个偶然的事件,给大家带来意外的惊喜。2005年夏季,谭公的邻居兼友人——研究宋代财政史的学者前来探望,无意中谈到沈某《求是集》的剽窃问题。谭公拿出《求是集》给他看,这位友人顺手翻阅时,竟然发现书中的论文《吕惠卿论》,跟多年前曾读过河南大学周宝珠教授的论文非常相似。这位友人立刻回家找到《宋史研究论文集》送到谭府。两书相对照:沈某收入《求是集》11000字的《吕惠卿论》,与周宝珠教授在1982年发表的论文《略论吕惠卿》一字不差。这是沈某《求是集》15篇文章中,被发现全文剽窃的第14篇——这个戏剧性的巧合,昭示学术正义似有天助,成为中国学术打假史上一段传奇趣话。

为此,天津市语言学会核心组经与廉立律师秘密商议,决定即派谭公冒着酷暑专赴开封,与河南大学周宝珠教授面洽联系。古稀学者周教授当时已偏瘫,基本丧失了口语功能,但得知沈某剽窃自己的文章后,老人相当气愤,表示坚决支持天津市语言学会反对学术腐败的正义举措。周教授当场写出法庭证言,并委托天津市语言学会谭汝为教授为诉讼代理人,向天津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诉沈某,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2005年7月20日,河南大学周珠宝教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沈某《求是集》对其论文《略论吕惠卿》的全文剽窃。天津市语言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谭汝为和廉立律师作为周教授的全权代理人,使沈某成为被告。《天津日报》发出消息,沈某得知后,立即赶往开封,在河南大学活动数日,通过各种手段,托人分别与周宝珠教授及两个儿子接触,声称只要周教授撤诉,便可满足周家提出的任何条件云云。但周教授正气凛然,不为所动,对沈某的撤诉请求断然拒绝,彰显出老一辈学者正直不阿的高风亮节。


六、两案判决,大获全胜,谭公居功至伟



在庭审中,天津某出版社提供法庭《求是集》原稿,是周教授文章《略论吕惠卿》的复印件。只是在首页,用白纸小条把原标题和作者署名贴上,并书写标题为“吕惠卿论”。沈某承认是他本人把周教授文章用白纸遮盖住标题和署名进行复印,却不承认改标题四字是自己所为,要求法庭对这四个字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部门依法进行鉴定后,法庭出示司法鉴定书:“手写标题四字为沈某的笔体。”谭公在法庭上痛斥道:“用白纸遮盖周宝珠文章的题目和作者进行复印,这种行为就是实施剽窃的关键一步。遮盖原作标题和署名的行为,其动机就是实施剽窃!无论标题四个字由谁书写,都不能改变剽窃性质。”

2005年12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宝珠诉沈某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剽窃,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要求被告沈某和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求是集》;被告向周宝珠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沈某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原民事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被上诉人沈某负担。

马庆株会长在天津市语言学会庆贺打假胜利的座谈会上指出:“在学术打假遭恶意诉讼的过程中,副会长兼秘书长谭汝为教授丢下了手头的科研和写作,全身心投入到这场捍卫学术尊严的斗争中,居功至伟!”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里,署名学会秘书处的所有文件、报道、评论,皆出自谭公笔下;与多家媒体和各界学者的访谈联系,耗去谭公的海量时间;与剽窃者及同伙斗智斗勇,可谓绞尽脑汁;更重要的是在谭公的运作下,天津市语言学会的学术正义之举获得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万新平同志和天津市所有主流媒体的全力支持。

天津市语言学会团结奋进,这种集体的力量是攻坚克难的坚实基础。但在领导核心内部,任劳任怨,勇挑重担,出力最多的学术打假第一功,当属谭公无疑。多年之后,回忆起这一段波澜起伏的不寻常经历,我和学会各位同仁对谭公仍充满敬佩之情。

编辑:周书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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