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省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是对《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36号)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于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具体修订了哪些方面?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共对《自由裁量基准》传染病防治卫生第98项、101项,饮用水卫生第6项,职业卫生第32、58-63、67-70项,放射卫生第7项,医疗卫生第1、4-8、42、45、92-94、99、253项等内容进行修订,删除职业卫生第53项所有内容,对相关事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此外,还对《自由裁量基准》中使用说明,以及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情况作了说明。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修订后,《自由裁量基准》还有效吗?
《自由裁量基准》未修订的内容继续有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之前发布的有关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与《自由裁量基准》不一致的,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本意见施行后,《自由裁量基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编辑:卢思思
审核:刘小剑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