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破·说破】微课堂系列第八期:破产企业债权人权利常见法律知识问答

政务   2024-11-02 09:00   内蒙古  


主讲人:姚文晋





问题一: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享有哪些主要权利?





(1)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企业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按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2)债权申报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五十六条)


(3)债权异议权


对于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如果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管理人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最终由法院裁决确定。(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4)表决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享有表决权。但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5)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债权人可以选举其他债权人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被其他债权人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6)参与分配权


债权人有权根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分配的财产。(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至一百一十九条)




问题二:债权人如果未按法院确定的期限申报债权,可能面临哪些不利后果?



(1)如果债权人逾期申报,那么其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但已经表决通过的事项仍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能再行投票表决。(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2)如果在破产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中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条第三款)


(3)如果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而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问题三: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如果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有异议,应当如何救济?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不予撤销决议,则债权人受决议的约束。(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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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编辑 | 王涵予
审校 | 孟佳乐

审核 | 张树清 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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