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必查!温州公布第五批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29 22:47   浙江  

为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电动车销售店

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2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汇某电动车销售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并处罚款1.9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6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交管局移交的溯源处理函相关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三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行为,与电动车产品合格证不符,涉嫌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合规电动自行车后,为吸引顾客,对型号为TDR6017Z的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了改装,导致车辆尺寸不合格。加长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值b)“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厘米”的规定,且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车辆简图不一致。至案发,当事人共改装电动自行车3辆,合计货值金额960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的行为导致车身变宽、变长,车辆行驶更易丧失平衡,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张某销售非法改装

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6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张某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7月18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在售电动自行车存在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反射器、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不合格的情况,该局执法人员组织对该店在售车辆进行了抽检,共抽检11台电动自行车进行送检。8月13日收到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其中10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项目检验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10台电动车未配电池无法检验电压、电路、防篡改等相关项目)。另外1台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反射器、蓄电池防篡改等4个项目均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根据销售单据以及抖音销售数据显示,销售改装车辆数量超100辆,涉案金额超五万元。
当事人为促进销售,改变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篡改蓄电池,易导致电动车整体稳定性下降,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瓯海新桥某电动自行车店

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31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瓯海新桥某电动自行车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辆并处罚1.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3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瓯海新桥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的三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行为。9月24日,该局对涉嫌违法改装的三辆电动自行车予以抽样检测,经检测,被抽检的三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初从经销商处购入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为迎合消费者需求对电动自行车脚踏位置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改变原电池仓尺寸,致电池组盒与蓄电池固定不合理匹配,并以标价2800元/辆至于店内销售,查获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篡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便于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值,造成潜在风险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瑞安市某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3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安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7辆并处罚没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6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型号为TDT2411Z、TDT2312Z、TDT2249Z等9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共计17辆,其坐垫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动车。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17辆电动自行车后自行改装坐垫,并置于其店内销售,致使该电动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实车外观与对应的产品合格证车辆外观不符,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合计货值金额为16480元。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坐垫的行为影响了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同时也为违规载人留下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瑞安市某摩托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8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安市某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1辆标称生产者为浙江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TDR3197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该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的检验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5月11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从浙江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辆型号为TDR3197Z的电动自行车,经加装蓄电池后置于其店内销售。上述涉案TDR3197Z电动自行车至案发之日止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72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电动自行车稳定性,造成潜在风险隐患,威胁到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

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7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7台并处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7台某品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执法人员对其中7个批次进行抽样送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52台,并对其中47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店内销售价为148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6956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法所得。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的行为为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预留空间,影响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 |  温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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