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电动车销售店
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2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汇某电动车销售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并处罚款1.9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6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交管局移交的溯源处理函相关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三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行为,与电动车产品合格证不符,涉嫌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合规电动自行车后,为吸引顾客,对型号为TDR6017Z的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了改装,导致车辆尺寸不合格。加长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值b)“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厘米”的规定,且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车辆简图不一致。至案发,当事人共改装电动自行车3辆,合计货值金额960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的行为导致车身变宽、变长,车辆行驶更易丧失平衡,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张某销售非法改装
电动自行车案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瓯海新桥某电动自行车店
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瑞安市某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6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型号为TDT2411Z、TDT2312Z、TDT2249Z等9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共计17辆,其坐垫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动车。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17辆电动自行车后自行改装坐垫,并置于其店内销售,致使该电动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实车外观与对应的产品合格证车辆外观不符,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合计货值金额为16480元。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坐垫的行为影响了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同时也为违规载人留下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瑞安市某摩托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8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安市某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
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7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7台并处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7台某品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执法人员对其中7个批次进行抽样送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52台,并对其中47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店内销售价为148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6956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法所得。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的行为为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预留空间,影响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 | 温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