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温州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政务   2025-01-02 18:24   浙江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推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

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现公布2024年

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虚假宣传类


01
对商品曾获荣誉做虚假宣传



案例一: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少儿节目录制,与某新闻媒体存在合作关系,于2022年12月份起在其经营场所内荣誉墙上放置4个“某新闻媒体 优秀节目奖”奖杯,在其经营场所内墙壁上展示学员形象和曾获荣誉。经查,上述“某新闻媒体 优秀节目奖”奖杯系当事人自己制作,上述展示的学员形象和曾获荣誉均非其公司所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  示    

媒体时代,银幕表演人人可为,促使大量传媒影视培训机构涌现,这些机构常宣传公司及学员荣誉以吸引消费者。部分机构虚构荣誉,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公众选择其服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能够警示相关行业,遏制市面上层出不穷的虚假广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02
对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他特性做虚假宣传



案例二: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系温州某小区开发商,于2020年10月通过微信小程序的形式上线微沙盘,在三维沙盘中展示的多处景观与实际交付不符;当事人于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在项目售楼处展示沙盘,根据沙盘公证材料显示,展示的东侧临路景观与实际交付不符;当事人于2020年9月12日在某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展示多处景观,但没有通过文字明确所展示的为临时建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顺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7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讲课,约30名老人在听课,店内电视大屏正在播放涉及“偏头痛治疗”等宣传内容。执法人员在该店电脑内发现讲课宣传PPT,其中“乌药”产品的PPT内容有“天台乌药 行气止痛 温肾散寒”;以及“熊胆粉”的宣传PPT“中医药瑰宝文化-熊胆B”中内容有“2010年,南华大学临床试验表明:熊胆核心成分熊去氧胆酸治疗乙肝、肝硬化和伴胆汁淤积有效达到85.7%,高于对照组59.4%,具有较好的疗效和安全性”。“乌药”实为保健食品,“熊胆粉”实为林业部门许可生产、出售的产品,两款产品均非药品,但当事人在讲课中均宣传其治疗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成县某奶粉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为增加其经营的某品牌配方羊奶粉销量,在会议营销时使用的PPT中向消费者展示金典牛奶的营养成分表,标示“金典牛奶的含钙量是110mg/100ml”,同时宣称“每100ml该羊奶含钙量是125-140毫克,远高于牛奶的含钙量”、“所销售的羊奶粉钙含量也是远高于牛奶”。但实际该羊奶粉标签标示的钙含量为500mg/100g,冲泡方法为25克羊奶粉与180ml温开水溶解搅拌,根据该冲泡比例折算,含钙量不超过69.44mg/100ml,显著低于125-140毫克,也低于其所展示的对比产品(金典牛奶)110mg/100ml的钙含量。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相关材料证明该羊奶粉的含钙量为125-140毫克。除利用会议营销方式宣传该羊奶粉,当事人还在微信群聊转发“三高人群喝羊奶食疗的益处”文章,文章提到“适当饮用羊奶能增加降钙素分泌,有利于血压的降低”,但当事人并无法提供“饮用羊奶能增加降钙素分泌,有利于血压的降低”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另查明,当事人销售该羊奶粉时,还会赠送某品牌葡萄籽油,在会议营销过程中,当事人向消费者介绍该葡萄籽油对飞蚊症、白内障、黄斑病变等具有改善作用,擦葡萄籽油可以增加皮肤弹性,美白肌肤,对掉发、白发、头发稀疏、类风湿关节炎具有改善作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材料证明该葡萄籽油具有上述功效。还查明,当事人曾于2024年2月18日因虚假宣传行为被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  示    

诚实守信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是构筑公平、透明、健康市场环境的基石。然而,部分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背离了这一原则,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严重侵犯,更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无情践踏。虚假宣传行为虽能为经营者带来一时的利益,却会对其商业信誉造成长远的损害。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在宣传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词,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03
对用户评价和交易数量做虚假宣传



案例五: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于2024年2月6日印制带有“加微信领红包,全五星+30字以上+视频+晒图3张以上,得3元;追评30字以上,再得3元,领取6元红包”内容的好评返现卡200张,并于2024年2月7日起将上述卡片投放到发货的快递内。消费者通过扫卡片上印制的二维码添加微信,发送购买商品的全五星好评截图后,当事人通过微信给予红包返现。截止到案发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卡片58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  示    

面对电子商务内海量的商品和服务,用户好评是消费者判断商品质量和商家信誉的重要指标。一些不法商家通过“刷单炒信”等“作弊”的方式获得虚假好评以吸引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查办此类的案件有利于震慑不法经营者,避免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4
网络直播间虚假宣传



案例六: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嘉某珠宝首饰商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抖音短视频平台直播间推介产品,于2024年7月22日8时25分53秒至8时36分08秒的直播中多次宣传其经营的耳钉具有“防过敏”功效,但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  示    

随着电商直播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通过这一渠道销售产品,然而部分主播和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提高销量,常常夸大甚至虚构产品的功能和效果,这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此案提醒所有从事直播营销的企业和个人,在推介商品时必须基于事实,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靠,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侵犯商业秘密类

案例七: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黄某于2014年入职某服饰有限公司,任PHP工程师。2020年,当事人在职期间为公司开发西服定制系统,该系统主要用于对接荷兰客户的订单。2022年,当事人黄某与郑某、陈某某、缪某某违反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保密规定,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公司内网中的西服定制系统源码复制后部署在K公司服务器上,对外以K公司的名义接收荷兰客户的订单并按照客户要求的比例进行分单。因其中一家代工厂AS承诺每件西服订单返还当事人一定比例的居间价,当事人为获取更多利益,通过技术手段,暗中修改分配比例,将本属于某服饰有限公司、JYY的订单分配给AS,从中获利150余万美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八: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原为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的助理工程师,自2011年进入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进行工作,2021年1月份离职,2022年9月份注册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原为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的财务和销售助理,于2011年入职至2022年6月份离职,并于2023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发现王某使用的硬盘、固态硬盘中,存有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的合同档案、合同台账、采购合同等文件,内容包含合同编号、项目及负责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陈某员工电脑上保存有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产品连接尺寸图、球阀工艺卡。上述文件属于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所规定的商业秘密,陈某、王某未经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同意,在离职后带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有打开浏览的痕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某另案罚款10万元。

    启  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至关重要。商业秘密大多以电子形式存在,涉及的数据量大且分散,非法获取或泄露的行为往往非常隐蔽,难以被发现。相较于实体证据,电子证据更容易被删除或篡改,尤其是在嫌疑人意识到可能被调查时。案例七和案例八中,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成功还原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过程,准确确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将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



商业贿赂类

案例九:、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案

当事人为了将其生产的模具销售给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贿赂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胶制部主管邰某某为其模具销售提供交易机会,2021年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以及微信红包的方式,邰某某收受当事人股东桑某某“帮忙费”79887元,收受当事人员工何某某“帮忙费”2530元,共计贿赂款82417元。同期当事人向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销售各种模具含税销售额165600元,模具制造成本含税总金额85869元,直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获利(扣除税费:9744.94元)为69986.0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2.00万元的行政处罚,邰某某另案处理。

    启  示    

本案是商业贿赂案件的经典类型,当事人通过给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一些小恩小惠来谋取交易机会,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原则,直接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企业经营应秉持正道,通过精进产品质量、完善服务体系、设定合理价格等正当途径来拓宽市场版图,而不是依赖不正当的贿赂行为。只有坚持诚信经营,才能在长远发展中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



仿冒混淆类

案例十: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苍南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花费3500元定制采购350个含“小熊维尼”、“小猪皮杰”漫画人物图片的枕头,并于2023年10月19日在拼多多上架销售,名称为“小熊维尼抱枕汽车装饰抱枕宿舍午休抱枕办公室靠枕”,价格区间为7.8元至15.8元,合计销售342只枕头,剩余产品为次品或被销毁。当事人无法提供迪士尼公司授权合作关系材料,通过导出的销售数据显示,成功销售额3816.8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2316.85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启  示    

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尊重知识产权,杜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侵权行为。应依靠自身的创新设计和优质产品来开拓市场,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搭便车。同时,企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侵权行为而面临法律制裁。




来源 |  温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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