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发布2024年网络交易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16 17:18   浙江  


2024年温州市全力提升

网络市场监管效能

查处网络交易领域各类违法行为

不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作用

警示经营者、普法消费者

现面向社会公布

温州市网络交易监管

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3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成县某蛋糕店进行检查,发现有经营者冒用该蛋糕店在饿了么平台开办外卖店“XX蛋糕(兴华路店)”并对外经营。2024年2月18日,该局对饿了么平台在文成县的经营者温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违法行为。同日,该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温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饿了么”平台在文成县的网络平台业务及即时配送业务等基本业务的经营者,于2023年6月25日与扎拉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母公司)签订运营服务合作协议。2023年11月,河南某花画工艺品有限公司未经他人同意,冒用文成县某蛋糕店的营业执照在饿了么平台上开通“XX蛋糕(兴华路店)”外卖店账号并对外经营。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从该外卖店外卖业务中获得的业务收入为1097.4元。

温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全程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4月9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7.4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外资公司反映某淘宝店在销售假冒其商标的气动产品,但该网店没有上传营业执照,需执法人员协助处理。经过排摸,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在乐清市某居民楼内成功锁定了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大量的标注该商标的气动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将涉案物品全部扣押。同日,该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开始,乐清市某气动元件经营部为牟取不当利益,通过购买无标的气动产品贴牌的方式假冒某驰名商标的产品,再通过其网店“某五金气动”进行销售,为逃避检查,其网店没有按规定上传其营业执照。截至查处当日,当事人生产经营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7631元。

乐清市某气动元件经营部生产经营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其淘宝网店未上传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件较短,货值较少,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产品及工具,罚款23100元。


2024年3月1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上监测发现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店铺上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急救包,且未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行政许可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遂组织执法人员对温州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予以责令整改。同时现场发现该公司工人在其经营场所有生产加工第二类医疗器械急救包行为,同时急救包中含有慧宝源®十滴水(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535)、藿香正气水(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1278)等药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日,该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开始,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急救包,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急救包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另查明,当事人从淘宝下单购进上述药品,用来组装急救套装包进行网络销售。当事人生产涉案急救包数量为584个,销售数量为504个(网络销售),货值金额为7674.97元,销售所得合计金额为6609.4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生产且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行为和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在立案之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次,涉案药品属于非处方药,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合计罚没款金额126609.4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温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温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文章内容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并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2024年4月10日,该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用于公司2024年浙江省省考面试培训班的招生宣传。在该文章中当事人对培训班教师进行介绍,其中关于一名老师的介绍过程中,描述有“某地考官库成员,某公考机构创始人,机构核心教师团队负责人”、“多次担任某地省考,地方事业面试‘考官’”的语句。另,在该文章中当事人宣传有关于其培训班学员的感谢信,并在感谢信上对学员的“推荐语句”进行标黄处理并附加的“大比分反超”、“专一温州•专业面试”等标签。经对当事人提供广告制作协议确认,总制作费用为10000元。

温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处罚。2024年6月4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对泰顺某烤串店用于外卖平台上销售的多种烤串制品涉嫌以鸭肉制品冒充牛、羊肉制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8月7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泰顺县公安局情报,调查当事人开设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和美团外卖平台上的网店,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和美团两大外卖平台上正在销售“烤牛肉串/精选风味牛肉”的原料标注为“牛肉”;“风味羊肉串/羊肉风味小串”的原料标注为“羊肉”;“烤新疆手把羊肉串”的原料标注为“羊肉”;“红柳牛肉串”的原料标注为“牛肉”等多种烤串制品。执法人员对上述烤串制品进行扣押,并进行动物肉源性委托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汼肉风味小串”检出鸭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烊肉风味小串”检出鸭源性成分,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新疆手把羊肉”检出鸭源性成分,未检出羊源性成分;“红柳枝牛肉串”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同时调查表明当事人所经营烤串店为某品牌连锁加盟店,制售的烤串产品均由总公司供应链统一配送,饿了么和美团两大外卖平台上的店铺均由总公司提供统一模板信息生成。上述4种烤串产品在饿了么和美团两大外卖平台上销售额为4910.94元。

当事人以鸭肉等非牛、羊肉产品充当牛、羊肉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属于在销售的商品中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上述烤串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营性质为小餐饮店,经营规模较小,当事人主观恶意冒充较低,并积极协助调查和及时整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5000元的决定。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交易监测有关线索,发现位于瑞安市辖区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涉嫌侵权商品通过抖音商城(抖店)平台平阳县某网店进行销售。为全链条上下游打击网络侵权行为,2024年1月8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当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阳县某电子商务商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抖音商城(抖店)平台销售的“卡帕”鞋子涉嫌侵权。同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和“ ”商标是阿喀琉斯体育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类别为第25类,使用商品均包含鞋,均在专用期限内。平阳县某电子商务商行在明知涉案“卡帕”鞋子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13日从朱某某处购进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帕”鞋子5989双,采购价31元/双,共计185659元;另支付朱某某介绍费1200元;合计186859元;采购成本为31.2元/双。当事人在抖音商城(抖店)上隐去“Kappa”和“卡帕”字样,对商品图片进行编辑,遮盖“”和“”图样后定价59.99元/双进行销售,完成销售KZA231003型号鞋子59双;完成销售KZA231004型号鞋子31双;完成销售KZA231007型号鞋子31双。上述三款鞋子销售总数为121双,销售总额为6836.59元,平均售价为56.5元/双,违法所得3061.3元。当事人未销售的5868双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货值金额合计331542元。上述合计货值338378.59元。

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侵权商品销售数量较少,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子5659双,没收违法所得3061.3元,从轻处罚款169189.3元,上述合计罚没款172250.6元。另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游朱某某、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另案处理。


2023年11月15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瑞安市某医院在其公众号上发布肉毒素广告。2023年11月20日,该局对涉案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发布毒性药品广告。同日,该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13日在其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美容良药,更有一番妙用-走进肉毒素的另一个世界”的文章,该文章主要宣传肉毒素在临床上治疗各种肌张力障碍疾病的应用,具体介绍了当事人聘任的某医师通过肉毒素注射治疗痉挛性斜颈和眼睑痉挛的案例,并使用了两个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片共4张来说明治疗效果。文章末尾附有该医生门诊地点和时间,并标注有当事人地址地图展示、公交线路到达方式和当事人公众号二维码。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在其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别让‘肉毒’美容变成毒美容,注射肉毒需谨慎!”的文章,该文章引用了1个因在美容院注射肉毒素消除皱纹造成面瘫的故事案例,介绍了肉毒素相关知识和上述注射肉毒素造成面瘫的原因分析,最后总结“注射肉毒素必须一定以及肯定到正规的医院、使用规范许可的产品和剂量、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医生……”,紧接着介绍上海九院整复外科激光团队带头人某医生将于11月25日在当事人处开设特需门诊的信息,并附有该医生的简介和当事人的门诊预约方式。上述两篇文章中提及的肉毒素均为“A型肉毒毒素”,根据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规定,属于毒性药品。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涉及毒性药品“A型肉毒毒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利用患者前后对比照片用作治疗效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个广告浏览量不高,没有对同行业、社会公众认知造成重大误解,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发布涉及毒性药品“A型肉毒毒素”医疗广告和利用患者前后对比照片用作治疗效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024年3月28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作出了罚款105000元和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110000元。


2023年12月14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温州市某皮革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存在“价格实收0.3元,发货成功,仅退款”的订单,上述订单大部分为凌晨下单,相关订单涉及多款商品,涉嫌存在刷单行为。2024年1月10日,该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鞋子销售,擅自于2018年12月21日开始在网店从事鞋子销售。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从2023年10月27日始至2023年11月30止,利用刷单软件进行虚假交易,期间共进行虚假交易刷单70次,每单交易鞋子20双,金额0.6元每单,共计鞋子1400双,计金额42元。举报人于2023年11月29日成交30单(未实际发货),每单交易鞋子1双,金额0.3元每单,共计鞋子30双,计金额9元。以上共计交易100单,总计交易鞋子1430双,共计交易金额51元,涉及实际销售货值138883元。当事人购买刷单软件花费200元,购买虚假物流单号花费81元,以上合计金额139215元。

温州市某皮革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金额小,案发后立即停止刷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且家庭经济困难,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2024年1月3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和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线索,依法对温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未见其在住所地经营。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对其服务的门店做虚假商业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2024年1月10日,该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用温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绑定抖音号账户,并发布相关团购券,点击团购券,可以搜索门店,截至2024年1月10日显示发布团购商品19件,线下门店778家,门店的商家资质显示对应的营业执照信息,其中温州市地区有9户。经法定代表人确认,上述被绑定的营业执照无法和他人在抖音上再次绑定。门店上传的营业执照与温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都无关联,营业执照来源淘宝经营者,已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执法人员对9家温州门店进行调查,涉案的温州门店确认不认识当事人股东,也没有委托当事人使用其营业执照、也没有和当事人在抖音上合作。经核对,当事人上传抖音上的温州门店6个营业执照和上述营业执照经营者提供盖章位置不一致,也和颁发营业执照的鹿城区和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提供营业执照版本盖章位置也不一致。

当事人为了扩大影响面,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的营业执照上传其门店的商家资质,并绑定他人的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全程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8月12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了当事人某包装有限公司网店存在刷单情况。2024年4月7日,该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为谋求竞争优势,提高网店店铺商品销量,于是交由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刷单服务,实际订单物流发送空包,在订单确认收货后,再上传准备好的好评评语及美观精致的图片到评价里。当事人通过该办法快速提升其网店搜索排名。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刷单148单,刷单货款金额共计16336.94元。

当事人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2024年5月11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来源 | 温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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