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刊辑要(2024319):《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24年第2-3期 | 法学论文要目与摘要

学术   2024-11-15 00:01   重庆  

2024年第2   法学论文要目与摘要

 

1、人工智能在商事仲裁中的应用:价值、困境与路径

 

张圣翠  田洋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AI)通过嵌入商事仲裁的立案审查、程序运行和裁决预测等环节,有助于提升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决策的高效性、客观性与公正性。然而,AI本身在商事仲裁中的应用还面临诸多困境:大数据建设的滞后性导致人工智能推进乏力、技术缺陷克减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技术局限消解个案正义以及技术依赖损害仲裁员与当事人的主体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AI的技术功能无法转化为商事仲裁的制度效能,因此,需要合理规划人工智能在商事仲裁中的发展路径,以避免其技术外部负面性并释放工具价值。具体而言,应当从仲裁大数据基础构建、当事人个体赋权、坚持AI的辅助定位以及算法规制四方面为AI在商事仲裁中的应用设定安全的发展路径,实现AI和商事仲裁的深度耦合与相得益彰。

关键词:人工智能(AI);个案正义;正当程序;技术依赖;算法规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国有企业与CPTPP法律规则对接研究”(22AFX020);

 

2、预测性信息披露背景下的安全港规则:适用障碍与制度完善

 

齐萌  韩晴晴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摘要:安全港规则为未来证券市场上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豁免,该制度本质上是为了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为预测性信息披露者打上一剂“强心针”。作为一项法律技术,安全港规则的主要作用在于缓解激发证券市场活力与维持证券市场秩序两个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其制度设计需要满足明确性、适当性和灵活性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规则面临制度构建断层、内容过于原则和配套制度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或将阻碍安全港规则预期目标的达成,进而导致“制度空悬”的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在明确安全港规则旨在鼓励预测性信息披露,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底线的基础上,立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借鉴美国安全港规则的制度经验,接续制度断层,厘清安全港规则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和行为类型,适当放宽其适用条件,并强化配套制度支持以促进其应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预测性信息披露;安全港规则;技术原理;适用范围;适用条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研究”(23ZDA075);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机构个人信息处理法律问题研究(22SG57)”;

2024年第3   法学论文要目与摘要

 

3、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法治论纲

 

黄茂钦  刘晨希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

摘要:区域协调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区域高质量协调发展需要区域经济法治予以因应。在软硬法混合治理结构下,区域经济法治可以保障区域发展中空间正义的实现。从区域经济法治的实践来看,当前区域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及失位,阻碍了法治功能的有效发挥。基于“规则-机制”的分析框架,我国需要加快制定区域经济基本法,完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实现区域经济立法横纵协调;完善“中央-地方”区域经济执法规则体系,强化区域执法协同机制,促进区域经济执法协同常态化;完善“程序-组织”区域经济司法规则体系,深化区域司法协同机制,推动区域经济司法资源协调整合;完善区域经济法治文化建设规则体系及协同培育机制,助推区域经济法治观念培育;同时,建立健全区域经济法治绩效评估机制,推动区域经济法治可持续发展,以高质量的区域经济法治体系促进区域高质量协调发展。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区域经济法治;法治现代化;空间正义;

基金资助: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阐释专项课题(24SKCS);

 

4、欧盟供应链安全规则的合法性认定——以中国与欧盟各国双边投资协定为切入点

 

沈伟陈  徐安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欧盟及其成员方制定的供应链安全规则,以保障关键领域的供应链安全为核心目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一定程度上服务于国际经济博弈,成为打压部分国家的工具。根据中国与欧盟各国或地区双边投资协定(BIT)中约定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除个别情况外,投资者可通过国际投资仲裁的途径要求仲裁庭审查欧盟供应链安全规则及其适用行为的合法性。欧盟及其成员方基于安全利益行使治安权应符合BIT的规定。多数欧盟供应链安全规则违反了BIT中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等实体义务,具有违法性。仲裁庭通常可以适用征收补偿条款为投资者提供救济。少数BIT中规定了安全与公共秩序例外条款,现有案件通常对此进行限缩解释,供应链安全规则若违反BIT中的实体义务,难以一般性地通过安全与公共秩序例外加以免责。在对欧投资中,中国投资者应充分发挥国际投资仲裁的准司法审查功能,倒逼欧盟各国或地区供应链安全规则及其适用行为更加规范化、合理化、非歧视化。同时,中国须进一步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促使其向具有更高投资保护待遇的新一代投资规则迈进。

关键词:供应链安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安全与公共秩序;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美国全球单边经济制裁中涉华制裁案例分析与对策”(21&ZD208);

 

1、刊名:《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主办单位:上海财经大学;3、刊期:双月刊;4、出版地: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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