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法院: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寻衅滋事还袭警,数罪并罚!

民生   2024-10-28 17:24   甘肃  

明知喝了酒,

还敢开车上路

不仅如此,
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寻衅滋事、暴力袭警
一“醉”三“罪”
“刑”上加“刑”
...

案情概述



20235月,被告人牛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其车将李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后又碰撞至公路边电杆及交通限速标志牌,致两车及电杆、交通警示牌受损。
李某发现车辆被撞后遂报警,牛某听到报警后,便从其驾驶的车内取出一把匕首追逐李某,未果后便持匕首数次戳、砍李某停放的车辆,致该车车尾左侧玻璃、车尾后挡风玻璃、左乘客室玻璃等部位损坏。
武山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遂驾驶警车前往现场处置警情,牛某看到警车后,持匕首冲至警车旁,用匕首将驾驶室一侧前门车窗玻璃戳破,并持匕首戳砍民警未果。经鉴定,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1mg/100ml

武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持凶器毁坏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使用的警用车辆,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牛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对被告人牛某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每个公民都要守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底线,切记酒后不开车!人民警察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暴力袭警不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严重冲击国家法律底线、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面对警察执法时,请大家理解、支持并予以配合,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来源:刑事审判庭

政治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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