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喝了酒,
还敢开车上路
案情概述
武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持凶器毁坏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使用的警用车辆,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牛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对被告人牛某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来源:刑事审判庭
END
扫码关注我们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