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赌不怡情,嗜赌毁终生。”赌博最终的结局都难逃法律的制裁!近年来,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求财心切、幻想不劳而获的贪婪心理,有组织、有预谋的将赌场设置在农村地区进行聚众赌博,严重影响农村和谐稳定、败坏乡风文明。近日,武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赌博罪案件,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录某某三人在武山县某村一户人家的“丧场”内成立赌博“公司”,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与赌客进行对博。其中:李某某出资作为台面资金,并负责输赢的结算和赔付;张某某负责摇骰子,并安排其他人员放风盯梢;录某某参与下注赌博。经查,当晚参赌人员共20余人,赌资累计达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均有违法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无论是组织赌博还是参与赌博,不仅妨害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导致他人深陷泥泞、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也会让自己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赌博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何为聚众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来源:刑事审判庭
END
扫码关注我们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