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楼道电动车起火,二人不幸遇难!

楼市   2024-12-31 10:23   四川  

12月21日,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
一小区居民楼楼道内突发火灾,
致母女两人不幸身亡,
疑似电动车爆炸起火。



视频显示,

一居民楼一层入户口火势凶猛。
火势扑灭后,
楼道内可见电动车、自行车车辆残骸。




事发经过


住在六楼的丈夫王强(化名)回忆,当时他正在家中,突然闻到浓烈烟味,发现楼下起火,浓烟迅速向楼上蔓延


他打开窗户透气,却未注意到妻子带着12岁正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女儿试图逃生等他发现妻女不在房间,火势已不可控制,楼道浓烟让他无法前行。


消防部门赶到现场扑灭大火后,发现母女被火势拦截在楼道中,不幸遇难。



起火原因


火灾现场发现电动车残骸,初步怀疑与电动车充电有关,但王强表示自家电动车当晚未充电,四楼住户也称未给电动车充电,起火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后续情况


王强已就责任划分等问题咨询律师,等待公安、消防等部门调查结果。社区表示对物业无执法权,只能督促整改、安装消防设施,出事之后,物业已开始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

80%的电动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

90%电动车火灾致命因置于过道楼梯间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

否则

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让我们一起学习
如何预防电动车火灾

物业紧急提醒:
1.合理控制充电时间
2.勿在住宅楼内充电
3.勿飞线充电
4.勿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
5.严禁电动自行车进电梯
6.勿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车
7.不要盲目改装电动车
8.加强日常自查自控

▼▼▼









物业温馨提示:

电动车火灾隐患大

电动车不上楼

电瓶也不能带回家

一旦起火

后果不堪设想

小区是我家

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靠大家

请大家提高防火安全意识

不要为了一时的方便

承担法律后果

带来无尽悔恨

小区是我家

建设靠大家

大家齐努力

幸福你我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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